國民法官法 第 21 條
- 1.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前,法院應自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該案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並為必要之調查,以審核其有無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而應予除名。
- 2.前項情形,如候選國民法官不足該案所需人數,法院應依前項規定抽選審核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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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21條規定,法院須於審判前從複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候選國民法官,並審核資格與除名事由,人數不足時補抽。
Q · 國民法官候選人是怎麼被選出來的?是政府挑的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21條,法院在審判期日前,須從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電腦亂數)方式選出該案所需人數的候選國民法官,再逐一調查審核有無不具第12條資格或第13至15條應除名情形。抽出人數不足時依第2項補抽。重點在「隨機」:沒有任何人能指定誰來審某個特定案件。
白話解讀
你的名字此刻可能就躺在一份你從沒看過的名冊裡。只要你是年滿二十三歲、在某地方法院轄區住滿四個月以上的國民,你早就被列進「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了,這不需要你報名、申請或同意。第21條規定的,就是法院從這份名冊裡用「隨機抽選」(電腦亂數,不是承辦人挑)抽出某個案子需要的候選人,再一一審核你有沒有不符合資格(第12條)或該被除名的情形(第13到15條,例如你是法官、檢察官、律師、警察,或跟本案有利害關係)。重點在「隨機」兩個字:沒有任何人能指定誰進來陪審某個特定案件。抽出來的人不夠,就再抽補足。讀懂這條,你就知道有一天收到那封通知,不是出了錯,而是這套制度本來就會找上每一個普通人。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21條為國民參與審判的選任前置程序規範,要求法院於審判期日前自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個案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並進行資格與除名事由審核,候選人不足時補抽,藉「隨機」切斷任何指定特定陪審成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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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候選人是怎麼選出來的?▾
依國民法官法第21條,由法院從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以電腦隨機抽選,再審核資格與除名事由。
Q2我又沒報名為什麼會被抽中?▾
因為國民法官採義務性質,年滿23歲、設籍滿4個月即被列入名冊,由電腦隨機抽選,不需報名或同意。
Q3被隨機抽中是不是一定要當國民法官?▾
不一定。抽中只是第一關,法院還要審核第12條資格與第13至15條除名事由,符合第16條者也可拒絕。
Q4隨機抽選是用什麼方式?人工挑的嗎?▾
是電腦亂數,不是承辦人挑選,目的是讓任何一方都無法指定或預測誰來審判特定案件。
Q5抽出來的候選人不夠怎麼辦?▾
依第21條第2項,法院應再依隨機抽選方式補足該案所需人數。
Q6律師、警察會被抽中當國民法官嗎?▾
可能被抽中,但會在第13至15條除名審核時被刷掉,不會真正坐上陪審席。
Q7誰能決定哪些人來審我的案子?▾
沒有人能決定。第21條的隨機抽選排除任何指定特定陪審成員的空間,連法官自己也不能挑。
Q8對抽選或審核程序有疑義可以怎麼辦?▾
當事人或辯護人應在選任程序中即時具體指出瑕疵,程序往下走後很難回頭,事後上訴主張效力大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產生方式 | 人數 | 可否拒絕 |
|---|---|---|---|
| 候選國民法官 | 第21條隨機抽選自複選名冊 | 依個案所需抽選 | 符合第16條可拒絕 |
| 國民法官 | 第29條從未受不選任裁定者抽籤選出 | 原則6人 | 選任後僅特定事由可解任 |
| 備位國民法官 | 第10條同程序選任,1至4人 | 1至4人 | 國民法官不能執行時依序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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