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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前,法院應自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該案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並為必要之調查,以審其有無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而應予除名。
  2. 前項情形,如候選國民法官不足該案所需人數,法院應依前項規定抽選審核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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