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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22 條

  1. 1.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到庭。
  2. 2.前項通知,應併檢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應就調查表據實填載之,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交法院。
  3. 3.前項說明書及調查表應記載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4. 4.法院於收受第二項之調查表後,應為必要之調查,如有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或有第十六條所定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者,應予除名,並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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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22條規定,法院須於選任期日三十日前書面通知候選人到庭,候選人應據實填寫調查表並於十日前送回。

Q · 收到國民法官通知,那張調查表可以不理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22條,法院會在選任期日三十日前書面通知你到庭,並附上制度概要說明書與調查表。調查表必須「據實填載」並在選任期日十日前送回法院。若你有資格不符(第12條)、消極資格(第13至15條)或法定拒絕事由(第16條)並陳明拒絕,法院審核後會將你除名並通知你——這才是合法又省事的退場路徑,置之不理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反而可能挨罰。

白話解讀

一封信,要求你在三十天後到法院報到,還附了一張要你據實填寫的調查表,限你在選任期日十天前寄回。這不是邀請函,是有法律效力的正式通知。第22條設下這條時間軸:法院至少在選任期日三十天前書面通知你到庭,連同制度說明書和調查表一起寄來;你必須誠實填好調查表,並在期日十天前送回。法院收到後會再審核一次,發現你不具資格(第12條)、有除名事由(第13到15條),或你符合第16條情形且表明拒絕,就會把你除名並通知你。對你最關鍵的一句話是:調查表要「據實」填載。填了不實內容可能另有法律責任,而誠實說明你的處境,反而是你合法退出的正當管道。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22條為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與調查程序條文,規範法院須於選任期日三十日前書面通知候選人到庭、檢附說明書與調查表,候選人應據實填載並於十日前送回,法院收受後進行必要調查並依資格與拒絕事由決定是否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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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調查表可以不填或亂填嗎?反正我不想去。

不建議。第22條明定調查表要「據實填載」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回。亂填可能有法律責任,不填又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裁罰。若你真的有難以參與的事由,正確做法是誠實寫進調查表(例如符合第16條的重大事由並附證明),法院收表審核後可能直接把你除名,這才是合法又省事的退場方式。

Q2我收到通知到要去開庭,中間有多少時間準備?

法院至少在選任期日三十天前就會書面通知你(第22條),所以你有約一個月的緩衝。隨信會附制度概要說明書,先讀它就能大致掌握流程。把握這三十天先評估自己有無除名或拒絕事由,並在期日十日前寄回調查表,越早處理越不會被期限追著跑。

Q3不想當國民法官怎麼合法退出?

在調查表據實陳明第16條的法定拒絕事由(如年滿七十歲、重大照顧負擔等)並附上證明,法院於收表階段進行必要調查後,可能直接將你除名並通知你,免去到庭一趟。

Q4國民法官通知可以不去嗎?

不能擅自不去。無正當理由不依通知到場可能被裁罰;有法定事由須在調查表據實陳明,由法院審核除名。

Q5國民法官法第22條是什麼?

規範候選人的通知與調查程序:三十日前書面通知、檢附說明書與調查表、十日前回表、法院審核除名。

Q6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是什麼?

法院隨通知檢附、供審核資格與拒絕事由的表格,須據實填載,格式由司法院統一訂定。

Q7制度概要說明書是什麼?

由司法院統一制定、隨通知檢附給候選人的制度說明文件,全國版本一致,先讀它再填表。

Q8收到國民法官通知怎麼辦?

收件當天先讀說明書 → 對照第12、13至16條 → 據實填調查表 → 選任期日十日前送回並留存證明。

Q9國民法官調查表怎麼填、寄到哪?

據實填載,有拒絕事由具體陳明並附證明,送交通知你的法院,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達。

Q10國民法官請假/拒絕的理由怎麼寫?

對照第16條法定拒絕事由(如年滿七十、重大照顧或工作負擔等),在調查表具體說明並附佐證。

Q11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被除名?

法院收表進行必要調查後,若應除名會主動書面通知你,依通知結果即可確認。

Q12據實陳明拒絕事由 vs 直接不回表,差在哪?

前者法院收表階段可能直接除名免到庭;後者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挨罰,代價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做法結果風險
據實填表+陳明拒絕事由法院收表階段可能直接除名,免到庭
據實填表+無拒絕事由依程序到庭參與選任
不回表/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面臨裁罰
填載不實內容可能衍生法律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裁判員法 第27條(選任手続期日への呼出し)、第30條(質問票)
🇰🇷 韓國국민참여재판법 제23조(배심원후보자 출석통지)、제25조(질문표)
🇨🇳 中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9–11條(隨機抽選與資格審查通知;無個別調查表機制)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61 et s.(convocation des jurés à la cour d'assises)
🇺🇸 美國28 U.S.C. § 1866(summoning of jurors)、§ 1864(juror qualification questionn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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