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22 條
- 1.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到庭。
- 2.前項通知,應併檢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應就調查表據實填載之,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交法院。
- 3.前項說明書及調查表應記載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 4.法院於收受第二項之調查表後,應為必要之調查,如有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或有第十六條所定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者,應予除名,並通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22條規定,法院須於選任期日三十日前書面通知候選人到庭,候選人應據實填寫調查表並於十日前送回。
Q · 收到國民法官通知,那張調查表可以不理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22條,法院會在選任期日三十日前書面通知你到庭,並附上制度概要說明書與調查表。調查表必須「據實填載」並在選任期日十日前送回法院。若你有資格不符(第12條)、消極資格(第13至15條)或法定拒絕事由(第16條)並陳明拒絕,法院審核後會將你除名並通知你——這才是合法又省事的退場路徑,置之不理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反而可能挨罰。
白話解讀
一封信,要求你在三十天後到法院報到,還附了一張要你據實填寫的調查表,限你在選任期日十天前寄回。這不是邀請函,是有法律效力的正式通知。第22條設下這條時間軸:法院至少在選任期日三十天前書面通知你到庭,連同制度說明書和調查表一起寄來;你必須誠實填好調查表,並在期日十天前送回。法院收到後會再審核一次,發現你不具資格(第12條)、有除名事由(第13到15條),或你符合第16條情形且表明拒絕,就會把你除名並通知你。對你最關鍵的一句話是:調查表要「據實」填載。填了不實內容可能另有法律責任,而誠實說明你的處境,反而是你合法退出的正當管道。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22條為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與調查程序條文,規範法院須於選任期日三十日前書面通知候選人到庭、檢附說明書與調查表,候選人應據實填載並於十日前送回,法院收受後進行必要調查並依資格與拒絕事由決定是否除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調查表一定要填嗎?▾
要,第22條明定須據實填載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回,不實或逾期可能有法律責任。
Q2收到國民法官通知到開庭有多久?▾
至少三十天,法院須於選任期日三十日前書面通知。
Q3不想當國民法官怎麼合法退出?▾
在調查表據實陳明第16條拒絕事由並附證明,法院審核後可能直接除名。
Q4國民法官通知附了哪些文件?▾
制度概要說明書與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格式由司法院統一訂定。
Q5調查表要寄到哪裡、什麼時候前寄?▾
送交通知你的法院,須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達。
Q6不回調查表、不到場會怎樣?▾
無正當理由不依通知到場可能面臨裁罰,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Q7什麼情形會被法院除名?▾
不具第12條資格、有第13至15條情形,或符合第16條且陳明拒絕者。
Q8看不懂通知內容怎麼辦?▾
先讀隨附、由司法院統一制定的制度概要說明書,再對照填寫調查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做法 | 結果 | 風險 |
|---|---|---|
| 據實填表+陳明拒絕事由 | 法院收表階段可能直接除名,免到庭 | 低 |
| 據實填表+無拒絕事由 | 依程序到庭參與選任 | 低 |
| 不回表/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 可能面臨裁罰 | 高 |
| 填載不實內容 | 可能衍生法律責任 | 高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