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23 條
- 1.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二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
- 2.法院為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應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但不得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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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23 條規定,法院須於選任期日二日前送交候選人名冊給檢辯,並提供調查表檢閱,但不得抄錄或攝影。
Q · 律師會把我填的國民法官調查表影印帶走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23 條,法院必須在選任期日二日前,把應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與辯護人;並提供候選人填寫的調查表供雙方檢閱,但明文限制不得抄錄或攝影。這代表檢辯能事先掌握候選人背景以準備詢問與不選任聲請,候選人的個資則被鎖在法院當場檢閱、不會被帶離法庭。
白話解讀
開庭挑人前兩天,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桌上會多出一份東西:當天要到場的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以及他們填的調查表。第23條規定法院必須在選任期日二日前把名冊送給雙方,並讓雙方檢閱調查表,好讓他們在挑人時心裡有底。但這裡藏了一條對你(候選人)很重要的防線:調查表只能「檢閱」,不得抄錄或攝影。意思是律師可以看你的個資、判斷你適不適合這個案子,卻不能把你的資料拍下來、抄走帶出法院。如果你是被告或辯護人,這條給你的是寶貴的事前情報;如果你是被抽中的候選人,這條是在你個資外洩和雙方知情權之間,幫你踩的一道煞車。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23 條為選任程序的資訊揭露規範:要求法院於選任期日二日前送交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予檢辯,並開放調查表供當場檢閱,同時以「不得抄錄或攝影」限制資料外流,在檢辯知情權與候選人隱私之間劃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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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律師拿到我填的調查表,會不會把我的個資影印帶走?▾
不會。第 23 條明文規定,法院雖然要把調查表提供給檢察官和辯護人檢閱,但「不得抄錄或攝影」,他們只能在法院當場看,不能影印、拍照或抄寫帶出。這是專為保護候選人隱私設計的限制,若你在選任現場發現有人違規拍攝調查表,可當場向法官或書記官反映。
Q2為什麼名冊要提早兩天給檢辯雙方?對被告有什麼意義?▾
因為挑選國民法官不是當天臨場硬碰,第 23 條讓檢辯在期日二日前先拿到到場名冊、檢閱調查表,才有時間準備詢問與不選任的聲請。對被告來說,這兩天就是辯護方做功課的窗口。實務上辯護品質很大一部分取決於這兩天有沒有被善用,案件重大時,應提醒辯護人務必確實領冊、檢閱,不要等到開庭才臨場反應。
Q3國民法官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於選任期日二日前送候選人名冊給檢辯,並提供調查表檢閱但不得抄錄攝影,是選任程序的資訊揭露與隱私保護條文。
Q4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和調查表差在哪?▾
名冊是應到庭候選人清單、於期日二日前送交檢辯;調查表是候選人背景資料、僅供當場檢閱且禁止抄錄攝影。
Q5什麼叫不得抄錄或攝影?▾
指檢辯只能在法院當場閱覽調查表,不能影印、拍照、抄寫帶離,藉此防止候選人個資外流。
Q6調查表檢閱權給誰?▾
僅限檢察官及辯護人,用於選任程序準備,且受不得抄錄攝影限制。
Q7辯護人怎麼用這兩天的窗口?▾
期日二日前領取名冊 → 當場檢閱調查表(不可拍抄)→ 比對候選人背景 → 擬定詢問與不選任策略。
Q8候選人擔心個資外洩怎麼辦?▾
可安心據實填寫,第 23 條保障調查表不得抄錄攝影;若發現有人違規拍攝,當場向法官或書記官反映。
Q9怎麼確認名冊有準時送達?▾
辯護人應主動於期日二日前向法院確認領取名冊,避免錯過準備窗口。
Q10違規抄錄攝影調查表會怎樣?▾
違反第 23 條限制,可能涉及候選人個資保護與程序瑕疵,應由法院當場制止並處置。
Q11名冊和調查表的處理限制有何不同?▾
名冊送交檢辯持有;調查表只能當場檢閱、不得抄錄攝影。限制強度不同。
Q12國民法官選任 vs 一般證人個資保護差在哪?▾
本條針對被動受抽選的候選人設下抄錄攝影禁令,保護密度高於一般訴訟資料的閱卷規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候選人名冊 | 調查表 |
|---|---|---|
| 性質 | 應到庭候選人清單 | 候選人填寫之個人背景資料 |
| 交付方式 | 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 | 提供當場檢閱 |
| 時間 | 選任期日二日前 | 選任程序進行時 |
| 可否抄錄攝影 | 法無明文限制持有 | 不得抄錄或攝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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