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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二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
  2. 法院為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應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但不得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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