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23 條
- 1.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二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
- 2.法院為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應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但不得抄錄或攝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23 條規定,法院須於選任期日二日前送交候選人名冊給檢辯,並提供調查表檢閱,但不得抄錄或攝影。
Q · 律師會把我填的國民法官調查表影印帶走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23 條,法院必須在選任期日二日前,把應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與辯護人;並提供候選人填寫的調查表供雙方檢閱,但明文限制不得抄錄或攝影。這代表檢辯能事先掌握候選人背景以準備詢問與不選任聲請,候選人的個資則被鎖在法院當場檢閱、不會被帶離法庭。
白話解讀
開庭挑人前兩天,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桌上會多出一份東西:當天要到場的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以及他們填的調查表。第23條規定法院必須在選任期日二日前把名冊送給雙方,並讓雙方檢閱調查表,好讓他們在挑人時心裡有底。但這裡藏了一條對你(候選人)很重要的防線:調查表只能「檢閱」,不得抄錄或攝影。意思是律師可以看你的個資、判斷你適不適合這個案子,卻不能把你的資料拍下來、抄走帶出法院。如果你是被告或辯護人,這條給你的是寶貴的事前情報;如果你是被抽中的候選人,這條是在你個資外洩和雙方知情權之間,幫你踩的一道煞車。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23 條為選任程序的資訊揭露規範:要求法院於選任期日二日前送交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予檢辯,並開放調查表供當場檢閱,同時以「不得抄錄或攝影」限制資料外流,在檢辯知情權與候選人隱私之間劃出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調查表律師可以拍照嗎?▾
不行。第 23 條明文規定檢辯只能當場檢閱,不得抄錄或攝影。
Q2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什麼時候送給檢辯?▾
法院應於選任期日二日前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
Q3為什麼要提早兩天給名冊?▾
讓檢辯有時間查證候選人背景、準備詢問與不選任聲請。
Q4我的個資會被律師帶出法院嗎?▾
不會,調查表只能在法院當場檢閱,不得抄錄攝影帶離。
Q5名冊和調查表處理方式一樣嗎?▾
不一樣。名冊是送交檢辯,調查表只能檢閱且禁止抄錄攝影。
Q6辯護人沒在兩天內檢閱會怎樣?▾
會失去事前準備窗口,到選任期日只能臨場反應,影響不選任策略品質。
Q7發現有人偷拍調查表怎麼辦?▾
可當場向法官或書記官反映,因第 23 條明文禁止抄錄攝影。
Q8這條對被告有什麼意義?▾
辯方提早兩天拿到情報做功課,準備窗口比想像中早,且雙方資訊對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候選人名冊 | 調查表 |
|---|---|---|
| 性質 | 應到庭候選人清單 | 候選人填寫之個人背景資料 |
| 交付方式 | 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 | 提供當場檢閱 |
| 時間 | 選任期日二日前 | 選任程序進行時 |
| 可否抄錄攝影 | 法無明文限制持有 | 不得抄錄或攝影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