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24 條
- 1.國民法官選任期日,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
- 2.被告於選任期日得不到場。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亦得禁止或限制被告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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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24條規定,選任期日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被告得不到場,法院認不適當者亦得禁止或限制其在場。
Q · 挑選國民法官那天,被告一定要到場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24條,被告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得不到場」,這是被告的選擇權而非棄權。法院僅須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但同條後段也授權法院:若認為被告在場「不適當」(例如可能對候選國民法官造成壓力),得禁止或限制被告在場。因此到不到場,是策略題,且最終仍受法院裁量節制。
白話解讀
你是被告,你可以選擇不出現在挑選審判你的那群人的那場程序裡。第24條給了你這個常被忽略的選擇權:國民法官選任期日,法院必須通知當事人(檢察官和你)及辯護人,但「被告於選任期日得不到場」。也就是說,要不要親自坐在那裡看著候選人被一個個篩選,是你可以決定的。不過這把鑰匙有另一面:如果法院認為你在場「不適當」(例如可能影響候選人、造成壓力),也可以禁止或限制你在場。對被告來說,這是一道需要策略判斷的門:到場,你能親眼參與、即時和辯護人溝通對某位候選人的觀感;不到場,你避免在素人面前留下不利的第一印象。沒有標準答案,只有適不適合你的案子。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24條規範國民法官選任期日的通知與被告在場權: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被告得選擇不到場,而法院於認為被告在場不適當時,得禁止或限制其在場,屬選任程序中平衡被告防禦權與程序純淨性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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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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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選任期日被告可以不到場嗎?▾
可以,第24條明定被告得不到場,是權利不是棄權。
Q2被告不到場挑國民法官會不會對自己不利?▾
不一定,實務上有時刻意缺席是避免素人候選人先入為主的辯護策略。
Q3被告想到場,法院可以不准嗎?▾
可以,法院認為被告在場不適當時,得禁止或限制其在場。
Q4國民法官選任期日法院要通知誰?▾
應通知當事人(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
Q5什麼情況法院會認為被告在場不適當?▾
例如被告在場可能對候選國民法官造成壓力或影響其中立判斷。
Q6被告到場的好處是什麼?▾
可即時就某位候選人的觀感與辯護人溝通,這是缺席換不到的臨場情報。
Q7選任期日和審判期日的到場規定一樣嗎?▾
不一樣,審判期日被告原則上須到庭,選任期日則給了缺席的彈性。
Q8要不要到場應該什麼時候決定?▾
宜於期日前與辯護人定案,臨場才決定往往來不及調整策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ttend | not_attend |
|---|---|---|
| 第一印象管理 | 候選人第一眼見到被告本人,易受外貌神情影響 | 候選人先聚焦程序本身,避免先入為主 |
| 臨場溝通 | 可即時就候選人反應提醒辯護人 | 僅能依書面名冊事前討論 |
| 主導權 | 親自參與但仍受法院裁量限制 | 主動下的一步棋,避免不利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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