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24 條
- 1.國民法官選任期日,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
- 2.被告於選任期日得不到場。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亦得禁止或限制被告在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24條規定,選任期日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被告得不到場,法院認不適當者亦得禁止或限制其在場。
Q · 挑選國民法官那天,被告一定要到場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24條,被告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得不到場」,這是被告的選擇權而非棄權。法院僅須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但同條後段也授權法院:若認為被告在場「不適當」(例如可能對候選國民法官造成壓力),得禁止或限制被告在場。因此到不到場,是策略題,且最終仍受法院裁量節制。
白話解讀
你是被告,你可以選擇不出現在挑選審判你的那群人的那場程序裡。第24條給了你這個常被忽略的選擇權:國民法官選任期日,法院必須通知當事人(檢察官和你)及辯護人,但「被告於選任期日得不到場」。也就是說,要不要親自坐在那裡看著候選人被一個個篩選,是你可以決定的。不過這把鑰匙有另一面:如果法院認為你在場「不適當」(例如可能影響候選人、造成壓力),也可以禁止或限制你在場。對被告來說,這是一道需要策略判斷的門:到場,你能親眼參與、即時和辯護人溝通對某位候選人的觀感;不到場,你避免在素人面前留下不利的第一印象。沒有標準答案,只有適不適合你的案子。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24條規範國民法官選任期日的通知與被告在場權: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被告得選擇不到場,而法院於認為被告在場不適當時,得禁止或限制其在場,屬選任程序中平衡被告防禦權與程序純淨性的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被告,挑國民法官那天我可以不去嗎?這樣會不會對我不利?▾
可以不去。第24條明文「被告於選任期日得不到場」,這是法律給你的權利,不是棄權。實務上有些辯護策略反而會建議被告缺席,避免素人候選人對你產生先入為主的觀感。內行人提示:去或不去是策略題不是道德題,務必在期日前和辯護人一起評估你的案件特性與第一印象,再決定哪種對你更有利。
Q2我想親自去看誰要審我,法院可以不准我去嗎?▾
原則上被告有到場權,但第24條後段規定,法院若認為你在場不適當,可以禁止或限制你在場,例如擔心你的出現對候選人造成壓力。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很想到場,先請辯護人評估法院可能的態度,並準備正當理由說明到場必要性,降低被當場限制的風險。
Q3國民法官選任期日法院要通知誰?▾
依第24條,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當事人包含檢察官與被告。內行人提示:通知是法院的法定義務,若程序上未依法通知辯護人,可能構成選任程序的瑕疵,值得在程序中留意並適時主張。
Q4國民法官選任期日被告可以不到場嗎?▾
可以。第24條明定被告於選任期日得不到場,是權利不是棄權。
Q5國民法官法第24條規範什麼?▾
規範選任期日的通知對象(當事人及辯護人)與被告的在場權及其限制。
Q6什麼叫法院認為被告在場不適當?▾
指被告在場可能對素人候選人造成壓力或影響其中立判斷的情形。
Q7選任期日法院要通知誰?▾
應通知當事人(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
Q8被告要怎麼決定選任期日要不要到場?▾
期日前與辯護人定策略 → 評估第一印象風險 → 預判法院態度 → 決定到場或缺席。
Q9如果決定到場,要怎麼把握臨場優勢?▾
準備好在席間低聲就特定候選人的反應與疑慮即時提醒辯護人。
Q10怎麼降低被法院當場限制在場的風險?▾
事前評估法院態度,準備到場必要性的正當理由向法院說明。
Q11被告什麼時候該把到場與否定案?▾
選任期日前就要定案,臨場才決定往往來不及調整辯護策略。
Q12選任期日到場 vs 不到場哪個對被告有利?▾
到場可即時溝通,不到場可管理第一印象,視案件特性與被告給人觀感而定,無標準答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ttend | not_attend |
|---|---|---|
| 第一印象管理 | 候選人第一眼見到被告本人,易受外貌神情影響 | 候選人先聚焦程序本身,避免先入為主 |
| 臨場溝通 | 可即時就候選人反應提醒辯護人 | 僅能依書面名冊事前討論 |
| 主導權 | 親自參與但仍受法院裁量限制 | 主動下的一步棋,避免不利曝光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