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25 條規定選任程序不公開,且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不得進行,續行期日當庭面告並記筆錄即視同送達。
Q · 國民法官怎麼被挑出來的,我可以去法院旁聽嗎?
不行,選任程序依法不公開,記者民眾都進不去
依國民法官法第 25 條,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記者與一般民眾都不能旁聽或採訪,這是公開審判原則的法定例外。原因是這個階段在篩選未受訓練的素人候選人,公開會讓他們承受輿論壓力、暴露隱私,破壞挑選的中立。真正你能進場旁聽的是後續的審判程序,不是這道前置的選任關卡。
這道程序的門是關著的。一般人印象裡法院審判是公開的,任何人都能進旁聽席,但第25條把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劃成例外:不公開。記者不能進、好奇的民眾不能進,連被選任過程都隔絕在外界目光之外。為什麼?因為這個階段要篩選的是未受訓練的素人,公開會讓候選人承受輿論壓力、暴露隱私,破壞挑選的中立。同一條還設了一道硬門檻: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選任程序根本不能進行。意思是兩造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方,程序就停擺,這是為了確保挑人時雙方都能即時行使權利。最後它給了續行程序一個便利:法院當庭告知下次的時間地點和不到場的處罰並記明筆錄,效力就等同正式送達通知,不必再重新寄一次。
國民法官法第 25 條為選任程序的程序保障規範,確立兩項原則:一、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屬法院公開審理原則的法定例外;二、選任程序須檢察官、辯護人均到庭始得進行,且續行期日經當庭面告並記明筆錄者,與書面送達通知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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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第 25 條明文規定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這是法院公開審理原則的例外,記者、民眾都不能旁聽或採訪。原因是這個階段在篩選未受訓練的素人候選人,公開會讓他們承受輿論壓力、暴露隱私。真正公開、你能進去旁聽的是後續的審判程序。
不可以。第 25 條規定,法院只要當庭告訴你下次的日期、時間、地點和不到場的處罰,並記進筆錄,效力就等同正式送達通知。很多人誤以為沒收到掛號信就沒被合法通知,這在選任續行的情形是錯的,當庭面告加筆錄就算數,無故不到一樣可能被裁罰。
不行。第 25 條規定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不得進行,少了辯護人整個選任必須暫停。若程序在辯護人不在場時被推進,可主張程序違法。
不行。第 25 條明文規定選任程序不公開,記者與一般民眾都不能進場旁聽或採訪,能旁聽的是後續審判程序。
指挑選國民法官的階段不對外開放,是法院公開審理原則的法定例外,目的在保護被臨時抽中的素人候選人。
法院當庭告知續行期日的時地與不到場處罰並記明筆錄,效力等同寄出書面通知,候選人不能以沒收到信為由缺席。
第 25 條規定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不得進行選任,少了任何一方程序就必須暫停。
當場請求記明筆錄保留瑕疵紀錄,主張違反第 25 條檢辯到庭要件,循上訴或抗告程序爭執程序違法。
記下續行期日的日期時間地點,視同已合法送達,務必如期到場,避免無故缺席被裁罰。
認知選任依第 25 條不公開無法旁聽採訪,等進入公開審理階段再進場,對程序有疑慮循正當管道反映。
確認檢察官與辯護人均在庭、程序未對外公開、續行通知有記明筆錄,三項齊備才算合於第 25 條。
公開審判是原則,但第 25 條就選任階段設為法定例外,例外於本階段優先;進入審判程序則回到公開原則。
| 面向 | 書面送達 | 當庭面告(本條) |
|---|---|---|
| 通知方式 | 寄發書面通知,以收受時生效 | 當庭告知時地與處罰並記明筆錄,即視同送達 |
| 適用情形 | 首次選任期日通知(第 22 條) | 選任程序未完成需續行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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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之;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不得進行。 法院為續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之處罰,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立法理由一、為保護到庭接受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避免其年籍資料及其他個人隱私之事項對外公開,故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得公開。又國民法官之選任,須經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拒卻程序,是檢察官或辯護人不到庭者,國民法官選任程序自不得進行,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又為免造成候選國民法官過重之負擔,是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應盡可能於一次期日內終結,其未能一次期日終結者,仍應由法院指定次一期日,以順利完成選任程序,爰規定當庭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之處罰,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通知有同一之效力,以符實需,茲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明定於第二項。
一、為保護到庭接受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避免其年籍資料及其他個人隱私之事項對外公開,故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得公開。又國民法官之選任,須經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拒卻程序,是檢察官或辯護人不到庭者,國民法官選任程序自不得進行,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又為免造成候選國民法官過重之負擔,是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應盡可能於一次期日內終結,其未能一次期日終結者,仍應由法院指定次一期日,以順利完成選任程序,爰規定當庭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之處罰,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通知有同一之效力,以符實需,茲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明定於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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