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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之;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不得進行。
  2. 法院為續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之處罰,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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