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25 條
- 1.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之;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不得進行。
- 2.法院為續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之處罰,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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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25 條規定選任程序不公開,且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不得進行,續行期日當庭面告並記筆錄即視同送達。
Q · 國民法官怎麼被挑出來的,我可以去法院旁聽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25 條,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記者與一般民眾都不能旁聽或採訪,這是公開審判原則的法定例外。原因是這個階段在篩選未受訓練的素人候選人,公開會讓他們承受輿論壓力、暴露隱私,破壞挑選的中立。真正你能進場旁聽的是後續的審判程序,不是這道前置的選任關卡。
白話解讀
這道程序的門是關著的。一般人印象裡法院審判是公開的,任何人都能進旁聽席,但第25條把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劃成例外:不公開。記者不能進、好奇的民眾不能進,連被選任過程都隔絕在外界目光之外。為什麼?因為這個階段要篩選的是未受訓練的素人,公開會讓候選人承受輿論壓力、暴露隱私,破壞挑選的中立。同一條還設了一道硬門檻: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選任程序根本不能進行。意思是兩造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方,程序就停擺,這是為了確保挑人時雙方都能即時行使權利。最後它給了續行程序一個便利:法院當庭告知下次的時間地點和不到場的處罰並記明筆錄,效力就等同正式送達通知,不必再重新寄一次。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25 條為選任程序的程序保障規範,確立兩項原則:一、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屬法院公開審理原則的法定例外;二、選任程序須檢察官、辯護人均到庭始得進行,且續行期日經當庭面告並記明筆錄者,與書面送達通知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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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可以旁聽嗎?▾
不行,第 25 條明文規定選任程序不公開,記者與民眾都不能進場。
Q2為什麼國民法官選任要不公開?▾
為保護未受訓練的素人候選人,避免輿論壓力與隱私曝光,維持挑選中立。
Q3選任程序少了辯護人可以進行嗎?▾
不行,第 25 條規定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不得進行,缺一方即須暫停。
Q4法院當庭叫我下次再來但沒寄信,我可以不去嗎?▾
不可以,當庭面告下次時地與不到場處罰並記明筆錄,效力等同送達通知。
Q5選任程序不公開違反公開審判原則嗎?▾
不違反,這是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公開原則的法定例外,由國民法官法明文設定。
Q6選任程序不公開是不是黑箱?▾
不是,封閉只針對選任階段且檢辯雙方均在場監督,後續審判程序仍公開。
Q7候選國民法官沒收到通知就缺席會怎樣?▾
若已當庭面告並記筆錄即視同送達,無故不到場可能受處罰。
Q8辯護人不在場做成的選任有效嗎?▾
違反第 25 條的程序要件,得主張程序瑕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書面送達 | 當庭面告(本條) |
|---|---|---|
| 通知方式 | 寄發書面通知,以收受時生效 | 當庭告知時地與處罰並記明筆錄,即視同送達 |
| 適用情形 | 首次選任期日通知(第 22 條) | 選任程序未完成需續行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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