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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25 條

  1. 1.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之;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不得進行。
  2. 2.法院為續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之處罰,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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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25 條規定選任程序不公開,且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不得進行,續行期日當庭面告並記筆錄即視同送達。

Q · 國民法官怎麼被挑出來的,我可以去法院旁聽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25 條,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記者與一般民眾都不能旁聽或採訪,這是公開審判原則的法定例外。原因是這個階段在篩選未受訓練的素人候選人,公開會讓他們承受輿論壓力、暴露隱私,破壞挑選的中立。真正你能進場旁聽的是後續的審判程序,不是這道前置的選任關卡。

白話解讀

這道程序的門是關著的。一般人印象裡法院審判是公開的,任何人都能進旁聽席,但第25條把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劃成例外:不公開。記者不能進、好奇的民眾不能進,連被選任過程都隔絕在外界目光之外。為什麼?因為這個階段要篩選的是未受訓練的素人,公開會讓候選人承受輿論壓力、暴露隱私,破壞挑選的中立。同一條還設了一道硬門檻: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選任程序根本不能進行。意思是兩造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方,程序就停擺,這是為了確保挑人時雙方都能即時行使權利。最後它給了續行程序一個便利:法院當庭告知下次的時間地點和不到場的處罰並記明筆錄,效力就等同正式送達通知,不必再重新寄一次。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25 條為選任程序的程序保障規範,確立兩項原則:一、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屬法院公開審理原則的法定例外;二、選任程序須檢察官、辯護人均到庭始得進行,且續行期日經當庭面告並記明筆錄者,與書面送達通知有同一效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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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可以旁聽嗎?

不行,第 25 條明文規定選任程序不公開,記者與民眾都不能進場。

Q2為什麼國民法官選任要不公開?

為保護未受訓練的素人候選人,避免輿論壓力與隱私曝光,維持挑選中立。

Q3選任程序少了辯護人可以進行嗎?

不行,第 25 條規定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不得進行,缺一方即須暫停。

Q4法院當庭叫我下次再來但沒寄信,我可以不去嗎?

不可以,當庭面告下次時地與不到場處罰並記明筆錄,效力等同送達通知。

Q5選任程序不公開違反公開審判原則嗎?

不違反,這是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公開原則的法定例外,由國民法官法明文設定。

Q6選任程序不公開是不是黑箱?

不是,封閉只針對選任階段且檢辯雙方均在場監督,後續審判程序仍公開。

Q7候選國民法官沒收到通知就缺席會怎樣?

若已當庭面告並記筆錄即視同送達,無故不到場可能受處罰。

Q8辯護人不在場做成的選任有效嗎?

違反第 25 條的程序要件,得主張程序瑕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書面送達當庭面告(本條)
通知方式寄發書面通知,以收受時生效當庭告知時地與處罰並記明筆錄,即視同送達
適用情形首次選任期日通知(第 22 條)選任程序未完成需續行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第33条以下(選任手続期日,運用上非公開)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배심원 선정절차 관련 규정)
🇺🇸 美國Voir dire(陪審員選任程序;惟美國採公開原則,與本條不公開相反,屬對照而非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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