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為踐行第二十七條之程序,得隨時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
- 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由檢察官或辯護人直接行之。
- 前二項之詢問,法院得視情形對候選國民法官之全體、部分或個別為之,且不以一次為限。
- 候選國民法官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之詢問,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
- 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
- 法院應於第一次詢問前,告知候選國民法官前二項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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