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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26 條

  1. 1.法院為踐行第二十七條之程序,得隨時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
  2. 2.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由檢察官或辯護人直接行之。
  3. 3.前二項之詢問,法院得視情形對候選國民法官之全體、部分或個別為之,且不以一次為限。
  4. 4.候選國民法官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之詢問,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
  5. 5.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
  6. 6.法院應於第一次詢問前,告知候選國民法官前二項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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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26 條規定,法院於選任期日得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候選人負據實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選任秘密保密三項義務。

Q · 被抽中國民法官,選任時被問話可以拒絕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26 條第 4 項,候選國民法官對於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的詢問,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也不得為虛偽陳述。正當理由通常指涉及隱私且與案件無關的事項。同時依第 5 項,候選人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法院依第 6 項,在第一次詢問前一定會先告知這兩項義務及違反的法律效果,告知時義務即生效。

白話解讀

被抽中只是第一關。真正的篩選發生在法院的選任期日:法官會問你問題,檢察官和辯護人也可以透過法官、甚至經法官同意後直接問你。問什麼?問你跟這個案子、跟被告或被害人有沒有關係,問你對某些事有沒有強烈成見。這場問答是雙向的:法院在篩你適不適格,雙方律師在判斷你會不會對自己這方不利。重點是你有三個義務:不能說謊、沒正當理由不能拒答、知道的選任秘密不能外洩,違反有法律效果,而法院第一次問你之前一定會先告知。所以這不是聊天,是有法律拘束力的程序。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26 條為選任程序中的候選人詢問規範:法院得依職權或檢辯聲請,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就其與案件、被告或被害人之關係及成見進行詢問,並課予候選人據實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不得洩漏選任秘密三項義務,作為第 27 條判斷是否不選任之事實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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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選任時被問話可以拒絕嗎?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正當理由限於涉及隱私且與案件無關之事項。

Q2候選國民法官被問話時說謊會怎樣?

構成虛偽陳述,本法另定罰則,屬刑事層級責任,不是答錯沒關係的問卷。

Q3選任期日的詢問是誰在問?

法院依職權或檢辯聲請而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檢察官或辯護人也可以直接問。

Q4詢問只會問一次嗎?

不以一次為限,且法院得對全體、部分或個別候選人分別詢問。

Q5什麼是選任期日的保密義務?

候選人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例如其他候選人的個資。

Q6法院會事先告知義務嗎?

會。法院應於第一次詢問前告知據實陳述、保密兩項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Q7不想當國民法官,問答時可以怎麼做?

誠實陳述對該類案件的既有立場或實際困難,反而可能被裁定不選任,是合法退場途徑。

Q8詢問結果有什麼用?

作為法院依第 27 條裁定不選任,以及檢辯依第 28 條不附理由聲請剔除的判斷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義務內容例外/界線違反效果
據實陳述對詢問不得虛偽陳述無例外本法定有罰則,屬刑事責任
不得拒絕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答涉及隱私且與案件無關可拒答得認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保密義務不得洩漏選任期日知悉之秘密限選任期日知悉之秘密有法律效果,自第一次詢問前告知時起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第34条(選任手続における質問)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제28조(배심원후보자에 대한 질문·기피)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24(a)(voir dire);challenge for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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