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26 條
- 1.法院為踐行第二十七條之程序,得隨時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
- 2.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由檢察官或辯護人直接行之。
- 3.前二項之詢問,法院得視情形對候選國民法官之全體、部分或個別為之,且不以一次為限。
- 4.候選國民法官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之詢問,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
- 5.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
- 6.法院應於第一次詢問前,告知候選國民法官前二項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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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26 條規定,法院於選任期日得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候選人負據實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選任秘密保密三項義務。
Q · 被抽中國民法官,選任時被問話可以拒絕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26 條第 4 項,候選國民法官對於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的詢問,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也不得為虛偽陳述。正當理由通常指涉及隱私且與案件無關的事項。同時依第 5 項,候選人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法院依第 6 項,在第一次詢問前一定會先告知這兩項義務及違反的法律效果,告知時義務即生效。
白話解讀
被抽中只是第一關。真正的篩選發生在法院的選任期日:法官會問你問題,檢察官和辯護人也可以透過法官、甚至經法官同意後直接問你。問什麼?問你跟這個案子、跟被告或被害人有沒有關係,問你對某些事有沒有強烈成見。這場問答是雙向的:法院在篩你適不適格,雙方律師在判斷你會不會對自己這方不利。重點是你有三個義務:不能說謊、沒正當理由不能拒答、知道的選任秘密不能外洩,違反有法律效果,而法院第一次問你之前一定會先告知。所以這不是聊天,是有法律拘束力的程序。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26 條為選任程序中的候選人詢問規範:法院得依職權或檢辯聲請,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就其與案件、被告或被害人之關係及成見進行詢問,並課予候選人據實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不得洩漏選任秘密三項義務,作為第 27 條判斷是否不選任之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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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抽中國民法官,可以拒絕被問話嗎?▾
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國民法官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候選國民法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也不得虛偽陳述。正當理由通常指涉及隱私且與案件無關的事項。如果不想當國民法官,與其拒答,不如誠實說出對該類案件的既有立場或困難,反而更可能被裁定不選任,這是合法又乾淨的退場方式。
Q2問答的時候講錯話、講了不該講的會怎樣?▾
兩種不同風險。一是虛偽陳述,本法定有罰則,屬刑事層級的責任。二是洩漏選任期日知悉的秘密(如其他候選人的個資),同樣有法律效果。法院在第一次詢問前一定會告知這兩項義務,這個告知不是形式,是你責任的起算點,聽到了就代表義務已經上身。
Q3國民法官選任時會問什麼?▾
問你跟案件、被告或被害人有沒有關係,對某類案件有沒有強烈成見,藉此判斷你適不適格。
Q4國民法官法第26條是什麼?▾
規範選任期日的候選人詢問程序及據實陳述、不得拒絕、保密三項義務,是不選任判斷的事實基礎。
Q5候選國民法官的保密義務指什麼?▾
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例如其他候選人的個人資料。
Q6選任詢問跟證人作證有什麼相同?▾
兩者都有據實陳述的法定拘束力,候選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回答。
Q7國民法官選任被問話該怎麼回答?▾
主動講出與案件、被告、被害人的任何關係,誠實表達立場,不隱瞞、不裝傻。
Q8不想當國民法官該怎麼做?▾
在詢問時誠實說出對該類案件的既有成見或實際困難,可能被裁定不選任,是合法退場。
Q9選任詢問的程序怎麼進行?▾
法院第一次詢問前先告知義務→法院或檢辯提問→可對全體、部分、個別且不限一次→作為不選任依據。
Q10被告方怎麼善用選任詢問?▾
與辯護人事前討論要挖出哪些資訊,留意候選人答話的猶豫或矛盾,作為聲請不選任的依據。
Q11拒絕陳述 vs 虛偽陳述差在哪?▾
無正當理由拒絕被認定拒答;虛偽陳述則另有罰則,屬刑事責任,後果更重。
Q12正當理由拒答的界線在哪?▾
通常限於涉及隱私且與案件無關的事項,與案件相關的關係或成見不得拒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義務 | 內容 | 例外/界線 | 違反效果 |
|---|---|---|---|
| 據實陳述 | 對詢問不得虛偽陳述 | 無例外 | 本法定有罰則,屬刑事責任 |
| 不得拒絕陳述 |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答 | 涉及隱私且與案件無關可拒答 | 得認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
| 保密義務 | 不得洩漏選任期日知悉之秘密 | 限選任期日知悉之秘密 | 有法律效果,自第一次詢問前告知時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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