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26 條
- 1.法院為踐行第二十七條之程序,得隨時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
- 2.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由檢察官或辯護人直接行之。
- 3.前二項之詢問,法院得視情形對候選國民法官之全體、部分或個別為之,且不以一次為限。
- 4.候選國民法官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之詢問,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
- 5.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
- 6.法院應於第一次詢問前,告知候選國民法官前二項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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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26 條規定,法院於選任期日得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候選人負據實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選任秘密保密三項義務。
Q · 被抽中國民法官,選任時被問話可以拒絕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26 條第 4 項,候選國民法官對於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的詢問,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也不得為虛偽陳述。正當理由通常指涉及隱私且與案件無關的事項。同時依第 5 項,候選人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法院依第 6 項,在第一次詢問前一定會先告知這兩項義務及違反的法律效果,告知時義務即生效。
白話解讀
被抽中只是第一關。真正的篩選發生在法院的選任期日:法官會問你問題,檢察官和辯護人也可以透過法官、甚至經法官同意後直接問你。問什麼?問你跟這個案子、跟被告或被害人有沒有關係,問你對某些事有沒有強烈成見。這場問答是雙向的:法院在篩你適不適格,雙方律師在判斷你會不會對自己這方不利。重點是你有三個義務:不能說謊、沒正當理由不能拒答、知道的選任秘密不能外洩,違反有法律效果,而法院第一次問你之前一定會先告知。所以這不是聊天,是有法律拘束力的程序。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26 條為選任程序中的候選人詢問規範:法院得依職權或檢辯聲請,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就其與案件、被告或被害人之關係及成見進行詢問,並課予候選人據實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不得洩漏選任秘密三項義務,作為第 27 條判斷是否不選任之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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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選任時被問話可以拒絕嗎?▾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正當理由限於涉及隱私且與案件無關之事項。
Q2候選國民法官被問話時說謊會怎樣?▾
構成虛偽陳述,本法另定罰則,屬刑事層級責任,不是答錯沒關係的問卷。
Q3選任期日的詢問是誰在問?▾
法院依職權或檢辯聲請而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檢察官或辯護人也可以直接問。
Q4詢問只會問一次嗎?▾
不以一次為限,且法院得對全體、部分或個別候選人分別詢問。
Q5什麼是選任期日的保密義務?▾
候選人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例如其他候選人的個資。
Q6法院會事先告知義務嗎?▾
會。法院應於第一次詢問前告知據實陳述、保密兩項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Q7不想當國民法官,問答時可以怎麼做?▾
誠實陳述對該類案件的既有立場或實際困難,反而可能被裁定不選任,是合法退場途徑。
Q8詢問結果有什麼用?▾
作為法院依第 27 條裁定不選任,以及檢辯依第 28 條不附理由聲請剔除的判斷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義務 | 內容 | 例外/界線 | 違反效果 |
|---|---|---|---|
| 據實陳述 | 對詢問不得虛偽陳述 | 無例外 | 本法定有罰則,屬刑事責任 |
| 不得拒絕陳述 |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答 | 涉及隱私且與案件無關可拒答 | 得認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
| 保密義務 | 不得洩漏選任期日知悉之秘密 | 限選任期日知悉之秘密 | 有法律效果,自第一次詢問前告知時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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