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27 條
- 1.候選國民法官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裁定不選任之。但辯護人依第十五條第九款所為之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 2.法院認候選國民法官有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者,應為不選任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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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27條規範有理由的不選任裁定:候選人不具資格、有利害關係或選任時說謊,法院必須剔除;有免除事由且拒絕者亦同。
Q · 我被抽中國民法官,可以被踢掉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27條,候選國民法官若不具第12條資格、落入第13至15條消極事由(如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在問答時違反第26條第4項說謊,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裁定不選任。另若你有第16條免除事由(70歲以上、在學、需照顧家人等)並當場明確表示拒絕,法院也會裁定不選任。前者由不得你,後者操之在你。
白話解讀
抽籤之前,先有一道資格門。這條規定了「有理由的剔除」:如果候選人根本不具當國民法官的資格(年齡、學歷等第12條要件),或落入第13到15條的消極事由(例如跟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不公正),或在問答時說了謊(違反第26條第4項),法院就「應」依職權或經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裁定不選任。注意是「應」不是「得」,符合條件就必須剔除。另外,如果候選人本來就有第16條的免除事由(例如年滿70歲、在學學生、需照顧家人)而且本人明確表示拒絕,法院也要裁定不選任。這條跟下一條最大的差別是:這裡每個剔除都得講得出法定理由。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27條規範「有理由的不選任裁定」,指法院於選任程序中,對不具積極資格、具消極事由、選任時虛偽陳述,或具免除事由且陳明拒絕之候選人,依職權或聲請裁定不選任,是確保審判席公正性的法定剔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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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27條是什麼?▾
國民法官選任的「有理由剔除」閘門,符合法定事由法院必須裁定不選任。
Q2被抽中國民法官一定要當嗎?▾
不一定。不具資格或有利害關係會被強制剔除;有免除事由則須你當場陳明拒絕才剔除。
Q370歲被抽中國民法官會自動免除嗎?▾
不會。第16條免除是『得拒絕』,要自己當場陳明拒絕,沉默不會自動脫身。
Q4第27條和第28條差在哪?▾
第27條剔除要講得出法定理由、不佔額度;第28條不附理由但每方限四個。
Q5辯護人可以不管我意願就剔除候選人嗎?▾
不行。依第15條第9款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
Q6選任時說謊會怎樣?▾
違反第26條第4項,法院當場依第27條裁定不選任,另有罰則風險。
Q7不選任裁定可以抗告嗎?▾
不行。依第32條,選任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須於選任程序中即時主張。
Q8哪些職業不能當國民法官?▾
依第14、15條,總統、民代、現職法官檢警、與案件有利害關係者等均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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