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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27 條

  1. 1.候選國民法官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裁定不選任之。但辯護人依第十五條第九款所為之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2. 2.法院認候選國民法官有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者,應為不選任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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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27條規範有理由的不選任裁定:候選人不具資格、有利害關係或選任時說謊,法院必須剔除;有免除事由且拒絕者亦同。

Q · 我被抽中國民法官,可以被踢掉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27條,候選國民法官若不具第12條資格、落入第13至15條消極事由(如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在問答時違反第26條第4項說謊,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裁定不選任。另若你有第16條免除事由(70歲以上、在學、需照顧家人等)並當場明確表示拒絕,法院也會裁定不選任。前者由不得你,後者操之在你。

白話解讀

抽籤之前,先有一道資格門。這條規定了「有理由的剔除」:如果候選人根本不具當國民法官的資格(年齡、學歷等第12條要件),或落入第13到15條的消極事由(例如跟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不公正),或在問答時說了謊(違反第26條第4項),法院就「應」依職權或經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裁定不選任。注意是「應」不是「得」,符合條件就必須剔除。另外,如果候選人本來就有第16條的免除事由(例如年滿70歲、在學學生、需照顧家人)而且本人明確表示拒絕,法院也要裁定不選任。這條跟下一條最大的差別是:這裡每個剔除都得講得出法定理由。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27條規範「有理由的不選任裁定」,指法院於選任程序中,對不具積極資格、具消極事由、選任時虛偽陳述,或具免除事由且陳明拒絕之候選人,依職權或聲請裁定不選任,是確保審判席公正性的法定剔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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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法第27條是什麼?

國民法官選任的「有理由剔除」閘門,符合法定事由法院必須裁定不選任。

Q2被抽中國民法官一定要當嗎?

不一定。不具資格或有利害關係會被強制剔除;有免除事由則須你當場陳明拒絕才剔除。

Q370歲被抽中國民法官會自動免除嗎?

不會。第16條免除是『得拒絕』,要自己當場陳明拒絕,沉默不會自動脫身。

Q4第27條和第28條差在哪?

第27條剔除要講得出法定理由、不佔額度;第28條不附理由但每方限四個。

Q5辯護人可以不管我意願就剔除候選人嗎?

不行。依第15條第9款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

Q6選任時說謊會怎樣?

違反第26條第4項,法院當場依第27條裁定不選任,另有罰則風險。

Q7不選任裁定可以抗告嗎?

不行。依第32條,選任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須於選任程序中即時主張。

Q8哪些職業不能當國民法官?

依第14、15條,總統、民代、現職法官檢警、與案件有利害關係者等均被排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裁判員法・不選任の決定に関する規定)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국민참여재판법・불선정결정 규정)
🇨🇳 中國人民陪審員法(隨機抽選與資格排除;制度近似,無對等「有理由剔除」聲請制度)
🇩🇪 德國GVG(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31–53(Schöffen 選任與不適任排除)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54–258(jurés 選任與排除、récusation 事由)
🇺🇸 美國Jury selection — challenge for cause(28 U.S.C. § 1866;有因排除不限次數,對應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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