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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28 條

  1. 1.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前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四人。
  2. 2.辯護人之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3. 3.雙方均提出第一項聲請者,應交互為之,並由檢察官先行聲請。
  4. 4.法院對於第一項之聲請,應為不選任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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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28條規定,檢辯雙方於資格審查後各得不附理由剔除最多四名候選國民法官,由檢察官先行聲請,法院應為不選任裁定。

Q · 選國民法官時可以無理由把候選人剔除嗎?

國民法官法第28條規定,在第27條資格審查程序結束後,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各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每方上限四人。辯護人的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雙方均聲請時須交互為之,並由檢察官先行。法院對此聲請應為不選任之裁定,沒有審查餘地。此設計讓當事人對講不出證據卻直覺偏頗的候選人也能把關。

白話解讀

前一條的剔除要講理由,這一條剛好相反: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在資格審查之後,各方還有最多四個「不附理由」就能剔除特定候選人的權利。不順眼、覺得這個人表情不友善、直覺他會偏向對方,都可以,完全不用說明。這在制度上叫「不附理由聲請」,類似英美陪審團選任的無因迴避。有三個眉角:辯護人的聲請不能違反被告明示的意思;雙方都要剔除時必須輪流,而且檢察官先出手;法院對這種聲請「應」裁定不選任,沒有審查餘地。為什麼給這種看似任性的權利?因為有些偏頗講不出證據,只能靠當事人的直覺把關,這是確保雙方都對審判席服氣的設計。

法律定性

不附理由剔除是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中,檢辯雙方無須說明理由即可請求法院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的權利,每方上限四人,由檢察官先行聲請,法院應為不選任裁定。其功能在補充有理由不選任(第27條)無法涵蓋的主觀信賴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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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國民法官被「不附理由」踢掉,是不是代表我這人有問題?

完全不是。第28條給檢辯雙方各最多四次不附理由剔除候選人的權利,理由可以是策略、直覺、甚至毫無道理,法律不要求說明。被剔除純粹是你剛好落在某一方的策略名單上,跟你的品格、能力毫無關係。內行人提示:這種剔除不會記錄理由,你也問不到,散場後也別對外討論選任過程。

Q2檢察官和被告剔除人數一樣多嗎?誰先選?

一樣,雙方各最多四人。依第28條第3項,雙方都要行使時必須交互進行,而且由檢察官先聲請。內行人提示:對辯方而言,檢方先出牌其實是資訊優勢,可以先看檢方剔除誰、推測它在防範什麼樣的人,再決定自己的四張牌怎麼配置。

Q3不附理由剔除和第27條有理由不選任差在哪?

第27條要講得出法定不適格事由、由法院實質審查、且無人數上限;第28條不必說明任何理由,但每方限四人、法院須裁定不選任無審查餘地。內行人提示:策略上先用第27條清掉可證的威脅,保留第28條額度給講不出毛病卻直覺危險的人。

Q4國民法官 不附理由 剔除是什麼?

檢辯雙方在資格審查後無須說明理由即可請求不選任特定候選人,每方上限四人,是仿陪審團無因迴避的設計。

Q5不附理由剔除和有理由不選任差在哪?

第27條要講得出法定不適格事由、法院實質審查、無上限;第28條不必說明理由但每方限四人、法院須裁定不選任。

Q6什麼叫交互聲請?

雙方都行使不附理由剔除時須輪流提出,並由檢察官先行,這個順序是法定而非現場協調的。

Q7不附理由剔除跟法官迴避差在哪?

法官迴避是排除有偏頗之虞的職業法官(刑訴第18條);本條是排除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候選人,且無須理由。

Q8國民法官怎麼用不附理由剔除候選人?

事前與辯護人規劃四個額度,先用第27條清掉明顯威脅,於選任期日當場交互聲請,注意檢方先行。

Q9不附理由剔除可以剔幾個?

每方最多四人,不能超過,用完不補也無事後追加或救濟。

Q10被告怎麼跟辯護人配置這四張牌?

辯護人聲請不得違反被告明示意思,留誰踢誰由被告最終決定,事前應充分溝通策略。

Q11什麼時候行使不附理由剔除?

於第27條資格審查程序後、第29條抽籤前的選任期日當場行使,逾時或用完即不補。

Q12台灣國民法官 vs 日本裁判員 剔除制度差在哪?

高度相似,台灣第28條繼受日本裁判員法第36條,皆為各方上限四人的不附理由剔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27條(有理由不選任)第28條(不附理由剔除)
是否需理由需具備法定不適格事由完全不需說明理由
人數上限無上限每方最多四人
法院審查法院實質審查事由應為不選任裁定,無審查餘地
聲請順序依事由提出雙方交互,檢察官先行
適用情形客觀可證的不適格講不出證據的主觀偏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裁判員法第36条(理由を示さない不選任の請求,各4人)
🇰🇷 韓國국민참여재판법 제30조(무이유부기피신청)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97-298(récusation péremptoire des jurés)
🇺🇸 美國Fed. R. Crim. P. 24(b)(peremptory challenges);受 Batson v. Kentucky (1986) 種族迴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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