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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前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四人。
  2. 辯護人之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3. 雙方均提出第一項聲請者,應交互為之,並由檢察官先行聲請。
  4. 法院對於第一項之聲請,應為不選任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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