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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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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應於踐行前二條之程序後,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以抽籤方式抽選六名國民法官及所需人數之備位國民法官。
  2. 2.備位國民法官經選出後,應編定其遞補序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29條規定,法院於剔除程序後,從到庭且未被剔除的候選人中以抽籤抽出六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Q · 國民法官是怎麼決定誰來審判的?

用抽籤。從通過剔除的候選人中抽出六名

依國民法官法第29條,法院在完成第27條(有理由剔除)、第28條(不附理由剔除)程序後,從到庭且未被剔除的候選國民法官中以抽籤方式抽出六名正式國民法官,以及所需人數的備位國民法官;備位選出後並編定遞補序號。設計重點在於:先把不適格、有偏頗、雙方不放心的人篩掉,再用抽籤對剩下都可接受的人決定正式人選,任何一方都無法操控某個特定人一定入選。

白話解讀

經過資格審查、有理由剔除、不附理由剔除之後,剩下的候選人進入最後一關:抽籤。法院從到庭且沒被剔除的人裡,用抽籤抽出六名正式國民法官,再加上需要的備位國民法官。為什麼最後要靠運氣?因為前面的篩選已經把不適格、有偏頗、雙方不放心的人都濾掉了,剩下的都是雙方都能接受的人選,這時候用抽籤決定誰正式上場反而最公平:沒有人能操控特定某個人一定入選。備位國民法官還會被編定遞補序號,萬一正式的人中途無法繼續(生病、被解任),就依序號遞補上去,確保審判不中斷。六這個數字是法定的,搭配三名職業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29條為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的終局抽選規範,規定法院於踐行有理由剔除與不附理由剔除程序後,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人中,以抽籤方式抽出六名正式國民法官及所需人數之備位國民法官,並為備位者編定遞補序號,構成國民參與審判中立性的結構性保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通過國民法官選任就一定會上場審判嗎?

不一定。依第29條,通過資格審查和剔除程序後,法院還要從這些人裡抽籤抽出六名正式國民法官和若干備位。沒抽到的人即使全程到庭,也不會參與審判。這個設計是刻意的:先篩掉所有有問題的人,再用抽籤決定正式人選,就是要讓任何一方都無法操控某個特定的人一定入選。

Q2備位國民法官是做什麼的?真的會用到嗎?

備位國民法官全程旁聽審判,在正式國民法官因故無法繼續(如生病、被解任)時,依事先編定的遞補序號頂替上去。重大刑案審理期間長,中途有人退出並不罕見,備位的存在就是避免審判因此中斷重來。備位在遞補上去之前不參與最後的有罪無罪評議,但必須像正式成員一樣全程專注,因為隨時可能被推上第一線。

Q3當事人可以指定誰來當自己案件的國民法官嗎?

不能。依第29條,一旦進入抽籤,正式與備位人選即交由抽籤決定,當事人無法要求更換特定人選。能影響結果的時機只在抽籤之前的第27、28條剔除階段,過了這個點,誰來審就確定了。

Q4國民法官怎麼選出來的?

依國民法官法第29條,先經第27、28條剔除程序,再從到庭且未被剔除的候選人中抽籤抽出六名正式國民法官及備位,是先篩選後隨機的設計。

Q5正式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差在哪?

正式六名全程參與並參與有罪無罪評議;備位全程聽審但遞補上場前不參與評議,於正式者缺額時依序號頂替。

Q6什麼是備位國民法官的遞補序號?

備位選出後由法院編定的頂替順位,缺額發生時依序遞補,確保重大刑案審判不中斷。

Q7國民法官抽籤和挑選有什麼不同?

挑選會變成攻防後的權力角力,抽籤則對「剩下都可接受」的人交給運氣,任何一方都無法操控特定人入選。

Q8國民法官抽籤的程序怎麼進行?

完成第27、28條剔除 → 確定到庭未受剔除的母體 → 抽出六名正式 → 抽出備位 → 編定遞補序號,於選任期日當場完成。

Q9當事人怎麼在抽籤前爭取對自己有利的人選?

把握抽籤前最後機會,第27、28條的剔除額度與聲請要在抽籤前用盡,進入抽籤就無法再排除任何人。

Q10被抽中當國民法官後要注意什麼?

確認自己是正式或備位、備位要記遞補序號,不論正式或備位全程都負有保密與據實義務。

Q11怎麼確認抽籤程序有沒有瑕疵?

注意抽選母體是否正確、是否在剔除完成後當場進行、過程是否公開可受檢驗,瑕疵可作為日後上訴的程序爭點。

Q12第29條抽籤 vs 第30條替代抽選差在哪?

第29條是先剔除後抽籤的原則;第30條經檢辯同意可先以抽籤抽號再進行剔除,是程序順序不同的替代方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正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產生方式第29條抽籤抽出六名第29條同步抽出所需人數並編序號
是否參與評議全程參與並參與有罪無罪評議遞補上場前不參與評議,僅全程聽審
上場時機抽中即確定上場正式者解任或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第37條)
保密與據實義務全程負有全程同樣負有

正式國民法官

產生方式
第29條抽籤抽出六名
是否參與評議
全程參與並參與有罪無罪評議
上場時機
抽中即確定上場
保密與據實義務
全程負有

備位國民法官

產生方式
第29條同步抽出所需人數並編序號
是否參與評議
遞補上場前不參與評議,僅全程聽審
上場時機
正式者解任或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第37條)
保密與據實義務
全程同樣負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第37条(くじによる裁判員等の選定)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제31조(배심원 무작위 선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4条(随机抽取确定参审陪审员)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 § 45(Auslosung der Schöff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61 et 296(tirage au sort des jurés)
美國28 U.S.C. §§ 1863, 1866(random selection of jurors, Jury Selection and Service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90722 制定)

法院應於踐行前二條之程序後,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以抽籤方式抽選六名國民法官及所需人數之備位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經選出後,應編定其遞補序號。

立法理由一、茲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明定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抽選方式。法院應於踐行前二條程序後,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以抽籤方式抽選出六名國民法官,及該個案所需人數之備位國民法官。   二、倘因案件需要選任備位國民法官者,應編定其遞補序號,以利遞補時有先後順序之依據,爰訂定第二項。至於序號號次之編定,係以抽出之順序,或另行決定序號號次,自得由法院斟酌採適當方式為之,併予說明。

(1090722 制定)

一、茲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明定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抽選方式。法院應於踐行前二條程序後,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以抽籤方式抽選出六名國民法官,及該個案所需人數之備位國民法官。   二、倘因案件需要選任備位國民法官者,應編定其遞補序號,以利遞補時有先後順序之依據,爰訂定第二項。至於序號號次之編定,係以抽出之順序,或另行決定序號號次,自得由法院斟酌採適當方式為之,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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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第 29 條規定:「法院應於踐行前二條之程序後,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以抽籤方式抽選六名國民法官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法官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