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29 條
- 1.法院應於踐行前二條之程序後,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以抽籤方式抽選六名國民法官及所需人數之備位國民法官。
- 2.備位國民法官經選出後,應編定其遞補序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29條規定,法院於剔除程序後,從到庭且未被剔除的候選人中以抽籤抽出六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Q · 國民法官是怎麼決定誰來審判的?
依國民法官法第29條,法院在完成第27條(有理由剔除)、第28條(不附理由剔除)程序後,從到庭且未被剔除的候選國民法官中以抽籤方式抽出六名正式國民法官,以及所需人數的備位國民法官;備位選出後並編定遞補序號。設計重點在於:先把不適格、有偏頗、雙方不放心的人篩掉,再用抽籤對剩下都可接受的人決定正式人選,任何一方都無法操控某個特定人一定入選。
白話解讀
經過資格審查、有理由剔除、不附理由剔除之後,剩下的候選人進入最後一關:抽籤。法院從到庭且沒被剔除的人裡,用抽籤抽出六名正式國民法官,再加上需要的備位國民法官。為什麼最後要靠運氣?因為前面的篩選已經把不適格、有偏頗、雙方不放心的人都濾掉了,剩下的都是雙方都能接受的人選,這時候用抽籤決定誰正式上場反而最公平:沒有人能操控特定某個人一定入選。備位國民法官還會被編定遞補序號,萬一正式的人中途無法繼續(生病、被解任),就依序號遞補上去,確保審判不中斷。六這個數字是法定的,搭配三名職業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29條為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的終局抽選規範,規定法院於踐行有理由剔除與不附理由剔除程序後,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人中,以抽籤方式抽出六名正式國民法官及所需人數之備位國民法官,並為備位者編定遞補序號,構成國民參與審判中立性的結構性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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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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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怎麼選出來的?▾
依國民法官法第29條,先經第27、28條剔除程序,再從到庭且未被剔除的候選人中抽籤抽出六名正式國民法官及備位。
Q2通過選任就一定會當國民法官嗎?▾
不一定。通過篩選只是取得被抽籤的資格,最後還要抽中才算,沒抽到的人即使到庭也不會上場。
Q3國民法官為什麼用抽籤決定?▾
因為前面已篩掉不適格與雙方不放心的人,對剩下都可接受者改用抽籤,可杜絕任何一方操控特定人選。
Q4正式國民法官有幾名?▾
六名,搭配三名職業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
Q5備位國民法官是做什麼的?▾
全程旁聽,於正式國民法官中途無法繼續時,依事先編定的遞補序號頂替上去,避免審判中斷。
Q6備位國民法官的遞補順序怎麼定?▾
依第29條第2項,備位選出後由法院編定遞補序號,發生缺額時依序遞補。
Q7當事人能指定誰來當自己案件的國民法官嗎?▾
不能。一旦進入抽籤即交由運氣決定,當事人能影響的只在抽籤前的剔除階段。
Q8抽籤程序有瑕疵會怎樣?▾
抽籤的程序合法性可能成為日後上訴的程序爭點,當事人應對抽選過程保持注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正式國民法官 | 備位國民法官 |
|---|---|---|
| 產生方式 | 第29條抽籤抽出六名 | 第29條同步抽出所需人數並編序號 |
| 是否參與評議 | 全程參與並參與有罪無罪評議 | 遞補上場前不參與評議,僅全程聽審 |
| 上場時機 | 抽中即確定上場 | 正式者解任或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第37條) |
| 保密與據實義務 | 全程負有 | 全程同樣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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