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除依前條之抽選方式外,法院認有必要且經檢察官、辯護人同意者,得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一定人數,對其編定序號並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不選任裁定。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
- 法院為選出足額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得重複為前項之程序。
-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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