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民法官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依前條之抽選方式外,法院認有必要且經檢察官、辯護人同意者,得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一定人數,對其編定序號並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不選任裁定。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
  2. 法院為選出足額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得重複為前項之程序。
  3.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