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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足夠候選國民法官可受抽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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