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足夠候選國民法官可受抽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31條規定,候選國民法官不足以選出正式及備位名額時,法院不得只抽選部分人,必須重新踐行整個選任程序。
Q · 國民法官報到人數不夠,法院可以將就抽嗎?
不行,法律強制整個選任程序重來
依國民法官法第 31 條,當報到的候選國民法官不足以抽選出法定正式國民法官加備位國民法官名額時,法院不得就現場人選逕行抽選部分名額,必須重新踐行選任程序,通常即另定期日重新通知、重新報到、重新抽選。這是無但書的強制規定,法院沒有為趕進度而將就的裁量空間。立法目的在防止合議庭由被稀釋的小候選池產生,維護隨機抽選的純度。
國民法官制度的靈魂是隨機抽選。正因為是隨機,坐在審判席上的那六個素人才不會被任何一方挑選、安排或過濾。這一條守的就是這個靈魂:當報到的候選人不夠多,少到沒辦法湊齊正式加備位的人數時,法院不能說「那就先抽現場這幾個將就一下」。法律命令法院整個程序重來,重新通知、重新報到、重新抽。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如果你是被告,你案子的合議庭如果是從一個被稀釋過的小池子裡硬湊出來的,這個庭的正當性就有瑕疵,而瑕疵就是你日後上訴的施力點。這一條表面在管法院的作業流程,骨子裡是在保護每一個被告「被一個夠隨機的素人庭審判」的權利。
國民法官法第 31 條是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的保障性規範。當報到的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以抽選出法定的正式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名額時,法院不得逕行就現場人選抽選部分名額,而應重新踐行整個選任程序。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隨機抽選的純度,避免合議庭由被稀釋的候選池產生,確保審判正當性無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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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依本條,只要不足以抽滿正式國民法官加備位的人數,法院不能就現場的人硬抽,必須整個選任程序重新踐行,通常就是另定期日重新通知、重新報到。內行人提示:這不是法院願不願意的問題,不得逕行抽選是強制規定,沒有但書,所以你不用擔心法院為了趕進度而將就。
因為國民法官的正當性完全建立在隨機上。從一個被稀釋的小池子硬抽,等於放大了每個人被抽中的機率,破壞了隨機的純度,也讓有心人更容易預測或影響組成。內行人提示:被告律師在意的就是這個純度,一個池子不足卻硬組成的合議庭,是辯方上訴時最愛攻擊的程序瑕疵。
要在選任期日當場處理才有效。辯護人於發現候選人明顯不足而法院仍想強行抽選時,立即依第31條聲請重新踐行選任程序,並要求將候選人到場人數記明於筆錄。內行人提示:這個時機點比事後才提上訴有效得多,當場記明的筆錄就是日後主張程序違法的關鍵書面證據。
規定候選國民法官不足以抽滿正式加備位名額時,法院不得將就抽部分人,必須重新踐行整個選任程序,是維護隨機抽選純度的強制保障。
指選任期日實際報到的候選人數,少到無法抽出法定的正式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名額,判斷基準是能否湊滿名額而非有沒有人來。
整個選任程序作廢重做,包含另定期日、重新通知候選人、重新報到、重新抽選,不是單純改個開庭時間。
正式者實際參與審判與評議表決,備位者於正式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兩者名額都須一併抽滿。
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人,須依第31條重新踐行選任程序,通常另定期日重新通知報到、重新抽選。
觸發第31條,當次選任作廢,案件改期重啟選任,報到率持續偏低會讓案件反覆卡關開不了庭。
核對選任期日候選人到場人數是否足以抽滿名額、抽選是否依第29或30條進行,異常即記明筆錄。
重新選任是法律強制的程序整體重做(含重新抽選),改期僅是時間調整;本條要求的是前者,不能只挪時間沿用舊抽選。
只要足以抽滿正式加備位名額即不觸發本條,不論多寡;湊不滿名額才強制重來,邊界在名額是否抽得滿。
| 比較面向 | 正式國民法官 | 備位國民法官 | 候選國民法官 |
|---|---|---|---|
| 角色定位 | 實際參與審判、評議與表決 | 正式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 | 受通知報到、待抽選,尚未取得審判職權 |
| 與第31條的關係 | 須由足夠候選池抽出,否則程序重來 | 名額同須一併抽滿,不足即觸發重新選任 | 人數即本條判斷基準,不足為觸發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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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足夠候選國民法官可受抽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
立法理由法院經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後,若無足夠之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可受抽選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時,法院自應重新踐行第二十一條至本條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選任程序,而不得就既有之候選國民法官逕先抽選部分國民法官,爰訂定本條。
法院經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後,若無足夠之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可受抽選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時,法院自應重新踐行第二十一條至本條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選任程序,而不得就既有之候選國民法官逕先抽選部分國民法官,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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