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31 條
無足夠候選國民法官可受抽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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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31條規定,候選國民法官不足以選出正式及備位名額時,法院不得只抽選部分人,必須重新踐行整個選任程序。
Q · 國民法官報到人數不夠,法院可以將就抽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31 條,當報到的候選國民法官不足以抽選出法定正式國民法官加備位國民法官名額時,法院不得就現場人選逕行抽選部分名額,必須重新踐行選任程序,通常即另定期日重新通知、重新報到、重新抽選。這是無但書的強制規定,法院沒有為趕進度而將就的裁量空間。立法目的在防止合議庭由被稀釋的小候選池產生,維護隨機抽選的純度。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制度的靈魂是隨機抽選。正因為是隨機,坐在審判席上的那六個素人才不會被任何一方挑選、安排或過濾。這一條守的就是這個靈魂:當報到的候選人不夠多,少到沒辦法湊齊正式加備位的人數時,法院不能說「那就先抽現場這幾個將就一下」。法律命令法院整個程序重來,重新通知、重新報到、重新抽。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如果你是被告,你案子的合議庭如果是從一個被稀釋過的小池子裡硬湊出來的,這個庭的正當性就有瑕疵,而瑕疵就是你日後上訴的施力點。這一條表面在管法院的作業流程,骨子裡是在保護每一個被告「被一個夠隨機的素人庭審判」的權利。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31 條是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的保障性規範。當報到的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以抽選出法定的正式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名額時,法院不得逕行就現場人選抽選部分名額,而應重新踐行整個選任程序。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隨機抽選的純度,避免合議庭由被稀釋的候選池產生,確保審判正當性無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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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31條是什麼?▾
規定候選國民法官不足以抽滿正式加備位名額時,法院不得將就抽部分人,必須重新踐行整個選任程序。
Q2什麼叫候選國民法官不足?▾
指實際報到的候選人數,少到無法抽出法定的正式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名額。
Q3候選國民法官不夠怎麼辦?▾
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人,須重新踐行選任程序,通常另定期日重新通知報到。
Q4正式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差在哪?▾
正式者實際參與審判評議,備位者於正式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
Q5被告怎麼主張選任程序有瑕疵?▾
辯護人於選任期日當場聲請依本條重新踐行程序,並要求記明候選人到場人數於筆錄。
Q6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重來是什麼意思?▾
整個選任程序作廢重做,包含重新通知候選人、重新報到、重新抽選。
Q7候選人剛好夠但很少,要重來嗎?▾
只要足以抽滿正式加備位名額即不觸發本條;不足才強制重來,邊界在能否湊滿法定名額。
Q8重新選任 vs 直接改期差在哪?▾
重新選任是法律強制的程序重做(含重新抽選),改期只是時間調整,本條要求的是前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正式國民法官 | 備位國民法官 | 候選國民法官 |
|---|---|---|---|
| 角色定位 | 實際參與審判、評議與表決 | 正式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 | 受通知報到、待抽選,尚未取得審判職權 |
| 與第31條的關係 | 須由足夠候選池抽出,否則程序重來 | 名額同須一併抽滿,不足即觸發重新選任 | 人數即本條判斷基準,不足為觸發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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