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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32 條

關於選任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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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32 條規定,選任程序的裁定一律不得抗告,做成即確定,救濟須改走第 35 條解任或對終局判決上訴。

Q · 對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的裁定不服,可以抗告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32 條,關於選任程序所為之裁定(如不選任候選人、駁回拒絕被選任之理由等)一律不得抗告,於裁定做成時即告確定。當事人並非毫無救濟:對人選的疑慮須在選任當場完整陳述並記明筆錄;選任後若有解任事由,可依第 35 條聲請解任;不服最終判決時,得循刑事訴訟法上訴期間,以選任程序違背法令為由提起上訴。

白話解讀

在一般刑事案件裡,你對法院的某些裁定不服,通常可以「抗告」,也就是請更高一級的法院再看一次。但國民法官的選任這一關,法律特地把這扇門關上了。關於選任程序的裁定,落槌就是定案,誰都不能抗告。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選任程序就像比賽開賽前的點名,如果每一個小決定都能被搬上更高的法院去吵,這場審判永遠開不了庭。誰被排除、誰被留下、誰的拒絕理由成不成立,這些選任過程中的裁定一旦做成就確定。對你的實際意義是:如果你是被告,別指望靠對選任裁定一路抗告來拖延或翻盤,這條路被堵死了。你的力氣要花在準備程序的當下據理力爭,而不是事後抗告。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32 條為程序確定性規範,明定關於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所為之一切裁定(包括不選任、駁回拒絕被選任理由等)均不得抗告,於裁定做成時即告確定,目的在維護國民法官審判集中、密集審理之需求,避免選任階段反覆爭訟使審判無法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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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覺得選到的國民法官有偏見,我真的什麼都不能做嗎?

你不能對「留任他」的選任裁定抗告,但不代表束手無策。如果他符合第35條列的解任事由,例如選任時詢問做了虛偽陳述、或有害司法公正的行為,你可以聲請解任。內行人提示:對人選的疑慮一定要在選任當場就講清楚並記明筆錄,因為這條堵死了事後抗告,當場沒講,事後幾乎沒有翻盤的入口。

Q2選任程序的裁定不能抗告,那是不是對被告很不利?

未必。不能抗告同時也擋掉了檢方用反覆抗告拖延審判的戰術,對沒有資源長期纏訟的被告反而是保護。而且國民法官審判強調集中、密集審理,選任裁定即時確定才不會讓開庭遙遙無期。內行人提示:把這條理解成「程序確定性」的制度選擇,而不是單純剝奪被告權利,你才會知道真正的戰場在準備程序,不在抗告審。

Q3國民法官法第 32 條是什麼?

規定關於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所為之裁定一律不得抗告,做成即告確定,是選任階段的程序確定性條款。

Q4選任程序的裁定為什麼不能抗告?

選任如同開賽前的點名,若每個小裁定都能上抗告審反覆爭執,集中、密集審理的國民法官審判將難以開庭。

Q5「選任程序之裁定」包含哪些?

不選任候選人、駁回拒絕被選任之理由、選任資格相關等選任程序中作成的裁定都涵蓋在內。

Q6不得抗告和不得上訴一樣嗎?

不一樣。抗告針對裁定,上訴針對判決。第 32 條堵的是抗告,終局判決仍可循上訴主張選任程序違背法令。

Q7對選任的國民法官有意見要怎麼處理?

不能對留任裁定抗告,須在選任當場完整陳述疑慮並記明筆錄;選上後有解任事由則走第 35 條。

Q8覺得國民法官有偏見可以怎麼救濟?

依第 35 條向同法院其他合議庭聲請解任,或保留爭點於終局判決後以選任違背法令上訴,而非抗告。

Q9選任程序的異議要怎麼保全?

在裁定做成前當場主張並請求書記官記明筆錄,這是唯一也是最關鍵的時點,過了就沒有第二次。

Q10選任結束後還能主張選任違法嗎?

可以,不服終局判決時依刑事訴訟法上訴期間,以選任程序違背法令為由提起上訴。

Q11第 32 條不得抗告 vs 第 35 條解任聲請差在哪?

第 32 條堵死選任裁定的抗告;第 35 條另設國民法官受選任後、向同法院其他合議庭聲請解任的特別救濟。

Q12國民法官選任不得抗告 vs 一般刑案裁定可抗告差在哪?

一般刑案多數裁定依刑訴法可抗告;國民法官選任裁定被第 32 條明文排除,是程序確定性的特別設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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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方式對選任程序裁定不得抗告向同法院其他合議庭聲請解任
適用時點選任程序進行中之裁定,做成即確定國民法官受選任後發生解任事由
處理對象不選任、駁回拒卻理由等選任裁定已選任之國民法官的偏頗或失格事由
當事人施力點選任當場主張並記明筆錄以書面附理由聲請解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裁判員法(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選任手続に関する裁判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 배심원 선정절차 관련 결정
🇩🇪 德國GVG(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28–58 Schöffenwahl — 參審員選任程序之決定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 formation du jury de la cour d'assises(陪審員選任)
🇺🇸 美國Voir dire / jury selection rulings — 通常不得中間上訴,須隨終局判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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