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33 條
地方法院為調查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事項,得利用相關之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檢核,管理及維護之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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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33 條授權地方法院為調查國民法官資格,得利用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批次檢核,管理機關不得拒絕。
Q · 法院選國民法官前,會先查我的個資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33 條,地方法院為調查第十二條第一項積極資格、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消極資格及排除事項,得利用相關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檢核,管理及維護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使用權限。換言之,在候選通知寄出前,符合年齡、居住、無消極資格的人選已被機器批次比對篩出,無須當事人同意。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在你收到那封國民法官候選通知書之前,法院的系統已經把你的個資在好幾個政府資料庫裡跑過一遍了。這一條就是法律給法院的那把鑰匙:為了查你符不符合資格(年齡、有沒有前科、是不是被排除的特定職業、有沒有跟案件的利害關係),法院可以對相關的個人資料資料庫做「自動化檢核」,而掌管那些資料庫的機關不能拒絕,還必須開出批次查詢的介面和權限給法院用。換句話說,這不是法院一個一個打電話去問,而是大規模、自動化、批次比對。對你而言,這意味著你的個資在你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已經因為「可能被選為國民法官」這件事,被合法地調閱與比對。知道這條,你才看得懂為什麼通知書會精準地寄到符合資格的你手上。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33 條為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的個資調閱授權規範,賦予地方法院為調查積極資格、消極資格、排除職業及個案利害關係事項,利用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批次化檢核之權限,並課予管理機關不得拒絕及提供查詢介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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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是怎麼選出來的?▾
法院先依第 33 條自動化比對資料庫篩出符合資格者,再抽籤、書面通知到庭選任。
Q2法院查我個資選國民法官需要我同意嗎?▾
不需要,這屬個資法所稱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的利用,第 33 條為其法律依據。
Q3管理資料庫的機關能拒絕法院查詢嗎?▾
不能,第 33 條明文管理及維護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權限。
Q4我不符資格卻收到通知怎麼辦?▾
代表自動化檢核有疏漏,可在選任程序中當場或書面主張不符資格,請求記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依據條文 | 檢核內容 | 檢核來源 |
|---|---|---|---|
| 積極資格 | 第 12 條第 1 項 | 年滿 23 歲且管轄區內繼續居住滿 4 個月 | 戶政資料庫 |
| 消極資格 | 第 13 條 | 褫奪公權、受刑事追訴、受監護宣告等 | 司法/戶政資料庫 |
| 排除職業 | 第 14 條 | 總統、民代、軍警、法律專業人員等 | 人事/職業資料庫 |
| 個案利害關係 | 第 15 條 | 被害人、與被告或被害人有特定關係者 | 個案比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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