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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33 條

地方法院為調查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事項,得利用相關之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檢,管理及維護之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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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33 條授權地方法院為調查國民法官資格,得利用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批次檢核,管理機關不得拒絕。

Q · 法院選國民法官前,會先查我的個資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33 條,地方法院為調查第十二條第一項積極資格、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消極資格及排除事項,得利用相關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檢核,管理及維護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使用權限。換言之,在候選通知寄出前,符合年齡、居住、無消極資格的人選已被機器批次比對篩出,無須當事人同意。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在你收到那封國民法官候選通知書之前,法院的系統已經把你的個資在好幾個政府資料庫裡跑過一遍了。這一條就是法律給法院的那把鑰匙:為了查你符不符合資格(年齡、有沒有前科、是不是被排除的特定職業、有沒有跟案件的利害關係),法院可以對相關的個人資料資料庫做「自動化檢核」,而掌管那些資料庫的機關不能拒絕,還必須開出批次查詢的介面和權限給法院用。換句話說,這不是法院一個一個打電話去問,而是大規模、自動化、批次比對。對你而言,這意味著你的個資在你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已經因為「可能被選為國民法官」這件事,被合法地調閱與比對。知道這條,你才看得懂為什麼通知書會精準地寄到符合資格的你手上。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33 條為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的個資調閱授權規範,賦予地方法院為調查積極資格、消極資格、排除職業及個案利害關係事項,利用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批次化檢核之權限,並課予管理機關不得拒絕及提供查詢介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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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查我的個資來選國民法官,需要先問過我嗎?

不需要。國民法官法第33條明文授權法院為調查資格進行自動化檢核,管理個資的機關也不得拒絕,這本身就是個資法所稱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的合法利用,不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你雖然不能拒絕被查,但有權依個資法向利用機關請求說明它查了什麼、怎麼用。

Q2管理資料庫的機關可以用保護個資當理由拒絕法院嗎?

不行。第33條直接寫明管理及維護機關不得拒絕,還必須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使用權限。個資保護不能拿來對抗法院依本條的查詢。機關真正該做的是把關目的限縮與紀錄留存,確保只提供選任資格調查所需範圍,這才是免責關鍵。

Q3我不符資格卻收到國民法官通知怎麼辦?

這代表自動化檢核有疏漏。你可以在選任程序中當場或以書面向法院主張自己有消極資格或屬排除職業,請求記明筆錄。這不只免去自己的義務,也是替合議庭的正當性把關,當場提出最有效。

Q4國民法官是怎麼選出來的?

法院先依第33條自動化比對資料庫篩出符合資格者,列入備選名冊,再抽選並書面通知到庭選任。

Q5國民法官法第 33 條是什麼?

授權法院為查國民法官資格,得利用個資資料庫自動化批次檢核,並課予管理機關不得拒絕、須提供查詢介面的義務。

Q6什麼是自動化檢核?

由機器對機器批次比對戶政、司法、人事等資料庫,篩出符合年齡、居住且無消極資格者,而非人工逐一查核。

Q7自動化檢核會比對哪些資格?

第12條積極資格(年齡、居住)、第13條消極資格、第14條排除職業、第15條個案利害關係四類事項。

Q8收到國民法官通知怎麼辦?

先理解係依第33條合法篩出,再對照第12至15條自評資格,不符就在選任程序中當場或書面主張。

Q9怎麼主張自己不符國民法官資格?

於選任期日當場或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有消極資格或屬排除職業之事由,請求記明筆錄。

Q10怎麼查法院對我個資的利用情形?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利用機關請求說明利用目的與範圍,或請求查詢、更正。

Q11資料庫管理機關收到法院批次查詢要怎麼處理?

確認請求方為地方法院且目的限於資格調查後,不得拒絕,提供批次介面並留存查詢紀錄與權限控管。

Q12法院查個資 vs 一般機關查個資差在哪?

法院依第33條屬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利用免當事人同意,且管理機關不得拒絕;一般情形仍受個資法目的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依據條文檢核內容檢核來源
積極資格第 12 條第 1 項年滿 23 歲且管轄區內繼續居住滿 4 個月戶政資料庫
消極資格第 13 條褫奪公權、受刑事追訴、受監護宣告等司法/戶政資料庫
排除職業第 14 條總統、民代、軍警、法律專業人員等人事/職業資料庫
個案利害關係第 15 條被害人、與被告或被害人有特定關係者個案比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第13条〜第17条(欠格・就職禁止事由及び選任手続)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제16조〜제19조(배심원 자격·결격사유)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9条至第10条(随机抽选与资格审查)
🇩🇪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 §§ 31-44(Befähigung und Auslosung der Schöff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55-261(aptitude des jurés et tirage au sort)
🇺🇸 美國Jury Selection and Service Act, 28 U.S.C. §§ 1863–1865(use of voter lists for jury se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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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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