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為調查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事項,得利用相關之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檢核,管理及維護之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使用權限。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33 條授權地方法院為調查國民法官資格,得利用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批次檢核,管理機關不得拒絕。
Q · 法院選國民法官前,會先查我的個資嗎?
會。法院得自動化比對資料庫篩選資格
依國民法官法第 33 條,地方法院為調查第十二條第一項積極資格、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消極資格及排除事項,得利用相關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檢核,管理及維護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使用權限。換言之,在候選通知寄出前,符合年齡、居住、無消極資格的人選已被機器批次比對篩出,無須當事人同意。
你可能不知道,在你收到那封國民法官候選通知書之前,法院的系統已經把你的個資在好幾個政府資料庫裡跑過一遍了。這一條就是法律給法院的那把鑰匙:為了查你符不符合資格(年齡、有沒有前科、是不是被排除的特定職業、有沒有跟案件的利害關係),法院可以對相關的個人資料資料庫做「自動化檢核」,而掌管那些資料庫的機關不能拒絕,還必須開出批次查詢的介面和權限給法院用。換句話說,這不是法院一個一個打電話去問,而是大規模、自動化、批次比對。對你而言,這意味著你的個資在你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已經因為「可能被選為國民法官」這件事,被合法地調閱與比對。知道這條,你才看得懂為什麼通知書會精準地寄到符合資格的你手上。
國民法官法第 33 條為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的個資調閱授權規範,賦予地方法院為調查積極資格、消極資格、排除職業及個案利害關係事項,利用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批次化檢核之權限,並課予管理機關不得拒絕及提供查詢介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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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國民法官法第33條明文授權法院為調查資格進行自動化檢核,管理個資的機關也不得拒絕,這本身就是個資法所稱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的合法利用,不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你雖然不能拒絕被查,但有權依個資法向利用機關請求說明它查了什麼、怎麼用。
不行。第33條直接寫明管理及維護機關不得拒絕,還必須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使用權限。個資保護不能拿來對抗法院依本條的查詢。機關真正該做的是把關目的限縮與紀錄留存,確保只提供選任資格調查所需範圍,這才是免責關鍵。
這代表自動化檢核有疏漏。你可以在選任程序中當場或以書面向法院主張自己有消極資格或屬排除職業,請求記明筆錄。這不只免去自己的義務,也是替合議庭的正當性把關,當場提出最有效。
法院先依第33條自動化比對資料庫篩出符合資格者,列入備選名冊,再抽選並書面通知到庭選任。
授權法院為查國民法官資格,得利用個資資料庫自動化批次檢核,並課予管理機關不得拒絕、須提供查詢介面的義務。
由機器對機器批次比對戶政、司法、人事等資料庫,篩出符合年齡、居住且無消極資格者,而非人工逐一查核。
第12條積極資格(年齡、居住)、第13條消極資格、第14條排除職業、第15條個案利害關係四類事項。
先理解係依第33條合法篩出,再對照第12至15條自評資格,不符就在選任程序中當場或書面主張。
於選任期日當場或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有消極資格或屬排除職業之事由,請求記明筆錄。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利用機關請求說明利用目的與範圍,或請求查詢、更正。
確認請求方為地方法院且目的限於資格調查後,不得拒絕,提供批次介面並留存查詢紀錄與權限控管。
法院依第33條屬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利用免當事人同意,且管理機關不得拒絕;一般情形仍受個資法目的拘束。
| 比較項目 | 依據條文 | 檢核內容 | 檢核來源 |
|---|---|---|---|
| 積極資格 | 第 12 條第 1 項 | 年滿 23 歲且管轄區內繼續居住滿 4 個月 | 戶政資料庫 |
| 消極資格 | 第 13 條 | 褫奪公權、受刑事追訴、受監護宣告等 | 司法/戶政資料庫 |
| 排除職業 | 第 14 條 | 總統、民代、軍警、法律專業人員等 | 人事/職業資料庫 |
| 個案利害關係 | 第 15 條 | 被害人、與被告或被害人有特定關係者 | 個案比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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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為調查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事項,得利用相關之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檢核,管理及維護之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使用權限。
立法理由地方法院於製作複選名冊與隨機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階段,亦須審查被抽出之人是否具備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積極資格及是否不具備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消極資格。有關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事由之確認,如能充分利用現有相關之個人資料資料庫(如內政部管理之戶役政資訊系統、現役軍人、警察之資料庫,及特定職業別之名簿資料等),且經網際網路檔案交換傳輸,以批次查詢方式,一次輸入整批資料進行自動化查詢、篩選及檢查核對,將可大幅減省人工逐筆輸入資料,以及後續人工檢核所需花費的勞力、時間、費用,為確保得以上述方式利用個人資料資料庫,爰明定相關之資料庫,如屬於機關管理及維護者,均有配合地方法院以上述方式利用資料庫之義務,不得拒絕,並應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使用權限。至於具體之利用及配合辦法,則另定之,併予說明。
地方法院於製作複選名冊與隨機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階段,亦須審查被抽出之人是否具備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積極資格及是否不具備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消極資格。有關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事由之確認,如能充分利用現有相關之個人資料資料庫(如內政部管理之戶役政資訊系統、現役軍人、警察之資料庫,及特定職業別之名簿資料等),且經網際網路檔案交換傳輸,以批次查詢方式,一次輸入整批資料進行自動化查詢、篩選及檢查核對,將可大幅減省人工逐筆輸入資料,以及後續人工檢核所需花費的勞力、時間、費用,為確保得以上述方式利用個人資料資料庫,爰明定相關之資料庫,如屬於機關管理及維護者,均有配合地方法院以上述方式利用資料庫之義務,不得拒絕,並應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使用權限。至於具體之利用及配合辦法,則另定之,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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