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31 條
- 1.檢察官及辯護人不得將候選國民法官名冊提供任何人閱覽。但事先陳報法院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 2.前項但書之陳報,應以書面敘明擬提供資料對象之姓名、職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提供閱覽之範圍及方法,並提出其識別證或其他職務證明文件影本。
- 3.法院為第一項同意之情形,應以書面記錄其意旨;對於提供閱覽之範圍、方法及其他事項有所指示者,並應記載於書面。
- 4.法院得要求檢察官或辯護人擬提供資料之對象聲明或切結遵守保密義務及善盡維護個人資料安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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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31條的規定: 1. 檢察官及辯護人不得將候選國民法官名冊提供任何人閱覽。但事先陳報法院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這項規定明確禁止檢察官和辯護人提供候選國民法官名冊給任何人閱覽。然而,根據法院事先陳報並經同意的情況則可以例外。 舉例說明:一位檢察官因為某案件需要向法院提供候選國民法官名冊的資料,他必須在事先提交書面報告給法院並經過法院的同意,才能提供這些資料。 2. 前項但書之陳報,應以書面敘明擬提供資料對象之姓名、職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提供閱覽之範圍及方法,並提出其識別證或其他職務證明文件影本。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要提供候選國民法官名冊的資料,必須提交一份陳報,且該陳報應詳細說明提供資料對象的姓名、職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提供閱覽的範圍及方法,並且必須附上對方的識別證或其他職務證明文件的影本。 舉例說明:一位辯護人欲提供候選國民法官名冊給某位專家諮詢,他必須提交一份書面陳報,詳細說明專家的姓名、職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並說明提供的名冊閱覽範圍和使用方法,同時提供專家的識別證或其他職務證明文件的影本。 3. 法院為第一項同意之情形,應以書面記錄其意旨;對於提供閱覽之範圍、方法及其他事項有所指示者,並應記載於書面。 根據此項規定,如果法院同意提供候選國民法官名冊的情況,法院必須以書面方式記錄同意的意思。此外,對於提供的閱覽範圍、使用方法和其他事項有所指示的,法院也應該在書面上記載下來。 舉例說明:一個法院同意檢察官提供候選國民法官名冊給辯護人,法院必須以書面方式記錄同意的意思,並且在書面上指示檢察官提供的名冊只能在特定的範圍和特定的方式下使用。 4. 法院得要求檢察官或辯護人擬提供資料之對象聲明或切結遵守保密義務及善盡維護個人資料安全之責任。 根據此項規定,法院有權要求檢察官或辯護人提供資料給某對象時,該對象必須聲明或承諾遵守保密義務,並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 舉例說明:一個法院要求檢察官提供候選國民法官名冊給某專家時,法院可以要求該專家提供一份聲明或切結,承諾遵守保密義務,並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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