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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
第 一 節 通則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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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選任
期日
程序於
國民法官
選任會場為之;並得設置國民法官個別詢問室(以下簡稱個別詢問室)行本法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
之程序。。
前項國民法官選任會場及個別詢問室,應設置於適當空間;無專用之空間者,得於法庭或其他地點臨時設置之。
法院應於前項空間規劃充足之席位且配備合宜之資訊設備,
俾
利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參與選任期日程序。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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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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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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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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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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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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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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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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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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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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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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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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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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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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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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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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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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