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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35 條
- 1.選任期日程序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為之;並得設置國民法官個別詢問室(以下簡稱個別詢問室)行本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程序。。
- 2.前項國民法官選任會場及個別詢問室,應設置於適當空間;無專用之空間者,得於法庭或其他地點臨時設置之。
- 3.法院應於前項空間規劃充足之席位且配備合宜之資訊設備,俾利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參與選任期日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35條的規定,以下提供相關解釋: 1. 選任期日程序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為之;並得設置國民法官個別詢問室(以下簡稱個別詢問室)行本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程序。 根據這項規定,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包括選任會場的設置,以及可以設置個別詢問室。國民法官的個別詢問室是用於進行相關程序,具有針對個別法官進行詢問的功能。 舉例來說,一個國民法官的選任會場可能是在法院的一個大廳設置,而個別詢問室可以是在另外一個房間裡,法官們可以在這個房間裡接受詢問和進行相關程序。 2. 前項國民法官選任會場及個別詢問室,應設置於適當空間;無專用之空間者,得於法庭或其他地點臨時設置之。 根據這項規定,國民法官選任會場和個別詢問室應該設置在適當的空間中,如果沒有專用的空間,可以臨時設置在法庭或其他地點。 這意味著,為了進行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必須提供適當的空間,以確保選任會場和個別詢問室的運作順暢。 3. 法院應於前項空間規劃充足之席位且配備合宜之資訊設備,俾利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參與選任期日程序。 根據這項規定,法院應該提供充足的席位和適當的資訊設備,以確保候選國民法官能夠順利參與選任期日的程序。 這意味著,法院需要確保有足夠的座位,以容納所有的候選國民法官,同時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資訊設備,以確保程序的順利進行。 以上是對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35條的逐項釋義,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來解釋每一項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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