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期日程序之指揮,由審判長為之。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36條,選任期日程序之指揮是由該案的審判長負責。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7年6月10日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範例:例如,在一個國民法官選任的案件中,根據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審判長負責指揮選任期日程序,確保程序順利進行。這包括指導候選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確保程序的公正與透明。根據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審判長在選任期間需要監督相關的選任步驟與程序,以確保選任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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