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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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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期日程序之指揮,由審判長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36條,選任期日程序之指揮是由該案的審判長負責。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7年6月10日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範例:例如,在一個國民法官選任的案件中,根據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審判長負責指揮選任期日程序,確保程序順利進行。這包括指導候選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確保程序的公正與透明。根據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審判長在選任期間需要監督相關的選任步驟與程序,以確保選任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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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36 條規定:「選任期日程序之指揮,由審判長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