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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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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者,得請求法院依其實際到庭參與情形發給到庭之證明。
  2. 2.前項到庭證明之發給,由專責單位依法院之指示辦理之。
  3. 3.法院應於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敘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得請求發給到庭證明之意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5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如受到通知要求到庭時,有權請求法院發給到庭證明。這個到庭證明的發給程序應該由法院的專責單位根據法院的指示進行。此外,法院在向候選國民法官發出到庭通知書或其他適當方式時,應當明確告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有權請求發給到庭證明。具體的相關範例我無法提供。

  • 國民法官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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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75 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者,得請求法院依其實際到庭參與情形發給到庭之證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