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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75 條
-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者,得請求法院依其實際到庭參與情形發給到庭之證明。
- 2.前項到庭證明之發給,由專責單位依法院之指示辦理之。
- 3.法院應於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敘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得請求發給到庭證明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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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5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如受到通知要求到庭時,有權請求法院發給到庭證明。這個到庭證明的發給程序應該由法院的專責單位根據法院的指示進行。此外,法院在向候選國民法官發出到庭通知書或其他適當方式時,應當明確告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有權請求發給到庭證明。具體的相關範例我無法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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