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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76 條

法官、檢察官、律師、地方法院所屬同仁及其他公務或公務機關人員應依法令妥適維護參與審判國民與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個人資料安全及其他依法應秘密事項,不得無故揭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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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各種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地方法院所屬同仁及其他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人員,在參與審判國民與備選國民法官的過程中,應依法令遵守相關規定,妥善保護國民與備選國民法官的隱私和個人資料安全,以及其他應該保密的事項,並且不得無故揭露這些資訊。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289 號解釋,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國民與備選國民法官的隱私權和個人資料安全,避免他們的個人資訊被不當揭露。法官、檢察官、律師、地方法院所屬同仁以及其他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應特別注意保護這些資訊的機密性,不得隨意洩露。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備選國民法官在參與審判過程中,他的個人資料和隱私受到不當揭露,這將違反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的規定,相關的人員應承擔責任並可能遭到法律追究。因此,相關人員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確保國民與備選國民法官的隱私和個人資料安全不受侵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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