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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77 條
- 1.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期間,均應注意維護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之安全。
- 2.審理本案之法院得審酌案件之性質、國民法官之需求、採取保護措施之實益及必要性程度,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於個案中妥為決定採適合之保護措施。
- 3.前二項規定及其他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保護與照料有關事項,由督導專責單位之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指示專責單位或相關單位預為整體之安排規劃;就其實際執行事項,除既有指揮監督關係外,並應依審理本案之法院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7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每一項的解釋: 第1項:在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期間,審理本案的法院及地方法院應該注意維護他們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的安全。 第2項:審理本案的法院可以考慮案件的性質、國民法官的需求,以及採取保護措施的實益和必要性程度,根據國民法官法第42條的規定,在個案中做出適合的保護措施決定。 第3項:前兩項的規定以及其他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保護與照料有關的事項,由督導專責單位的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按照院長的指示,指示專責單位或相關單位事先進行整體的安排和規劃;在實際執行方面,除了既有的指揮監督關係外,還應根據審理本案的法院的指示做出適當的處理。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7條主要針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的保護與照料事項進行規定,目的是保障他們的權益和安全。而具體的執行將由督導專責單位的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根據院長的指示安排和規劃,確保其充分的保護和照料。關於具體的範例,我目前沒有找到與此法規有直接相關的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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