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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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8條,該法條包含兩項款,針對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保護和保密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根據第一項,如果法院得知有人違反國民法官法第41條規定,即接觸、聯繫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向其刺探應保密的事項,法院應根據國民法官法第42條的規定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此外,根據情節的不同,如果認為有違反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款、第2款或第5款的情況,法院還可以根據該項規定裁定不允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根據第二項,審判長在審前說明程序中,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國民法官法第41條的規定以及違反國民法官法第41條第2項的處罰,並告知如果有任何人違反規定接觸、聯繫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刺探應保密的事項,隨時可以向法院說明或依據國民法官法第42條的規定申請必要的保護措施。 根據以上解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8條主要是為了保護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安全和保密,並明確了法院的責任和審判長的職責。具體的執行細則和案件實例情況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才能確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l
- 第四十一條條文
- 國民法官名詞
- 第四十二條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條文
-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6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41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4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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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