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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78 條
- 1.法院知悉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接觸、聯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或向之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之情形,應即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必要之保護措施;又按其情節,認為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並得依該項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 2.審判長於審前說明程序中,宜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及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並告知如有任何人違反規定接觸、聯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向之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者,得隨時向法院說明或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聲請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8條,該法條包含兩項款,針對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保護和保密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根據第一項,如果法院得知有人違反國民法官法第41條規定,即接觸、聯繫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向其刺探應保密的事項,法院應根據國民法官法第42條的規定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此外,根據情節的不同,如果認為有違反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款、第2款或第5款的情況,法院還可以根據該項規定裁定不允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根據第二項,審判長在審前說明程序中,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國民法官法第41條的規定以及違反國民法官法第41條第2項的處罰,並告知如果有任何人違反規定接觸、聯繫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刺探應保密的事項,隨時可以向法院說明或依據國民法官法第42條的規定申請必要的保護措施。 根據以上解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8條主要是為了保護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安全和保密,並明確了法院的責任和審判長的職責。具體的執行細則和案件實例情況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才能確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l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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