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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發現有違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意願,試圖與其接觸或拍攝其影像、錄製其聲音等行為者,應即時禁止之;於必要時並由法警維護秩序或即時通報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2.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相關單位人員應協力合作,共同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期間維護其安全,於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之安全之情形時,除相互聯繫協助外,並應即時通報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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