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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79 條
- 1.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發現有違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意願,試圖與其接觸或拍攝其影像、錄製其聲音等行為者,應即時禁止之;於必要時並由法警維護秩序或即時通報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 2.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相關單位人員應協力合作,共同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期間維護其安全,於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之安全之情形時,除相互聯繫協助外,並應即時通報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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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9條的規定: 1. 審理本案的法院和地方法院如果發現有違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意願的行為,試圖接觸或拍攝其影像、錄製其聲音等,應立即禁止該行為。在必要時,法警應維護秩序或即時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舉例: 如果在國民法官審判期間有人試圖接觸或拍攝該國民法官的行為,法院應立即禁止該行為,並可以請法警協助維護秩序或通報警察處理。 2. 審理本案的法院和地方法院相關單位人員應共同合作,維護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和候選國民法官在參與審判期間的安全。如果有危害國民法官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安全的情況,除了相互聯繫協助外,還應立即通報院長。 舉例: 假設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期間有威脅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安全的情況,相關單位人員應共同合作,並立即通報法院的院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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