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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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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任何人未經本人同意,均不得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之國民,亦不得拍攝其影像或錄製其聲音。
  2. 2.為報導案件之目的而採訪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於宣判後為之;法院於案件審理期間知有此情事者,應適時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3. 3.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之國民,應注意維護其隱私與個人資料安全,不得為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定限制或禁止之行為,亦不得要求其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0條,該條規定了關於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採訪和報導的相關規定。 第一項規定,任何人未經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本人的同意,均不得進行採訪或報導,也不得拍攝其影像或錄製其聲音。這個規定旨在保護國民法官的隱私權,以及確保他們能夠在合適的情況下行使職責。 第二項規定,如果為了報導案件的目的需要採訪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則應在宣判後進行。此外,法院在案件審理期間知曉有這樣的情況時,應適時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這個規定旨在確保尊重國民法官,並在報導中保持適當的時機。 第三項規定,進行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時,應注意維護其隱私和個人資料的安全。同時,禁止進行限制或禁止該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行為,並不得要求國民法官洩露評議秘密或其他職務上知悉的秘密。這個規定旨在保障國民法官的信息安全和工作機密的保密性。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law.html?id=113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https://www.judicial.gov.tw/law/DCA/XD03P02.aspx?cc="mc"&id="mc-099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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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80 條規定:「任何人未經本人同意,均不得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之國民,亦不得拍攝其影像或錄製其聲音。為報導案件之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