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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6 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第七十五條規定告以證據之要旨,宜注意以易於理解方式說明其內容,並得視情形以簡要方式敘述之,不拘泥於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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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06條,依據該法第74條第3項和第75條的規定,告知證據的要點應該以易於理解的方式說明其內容,並且可以根據情況以簡潔方式描述,不必受限於特定形式。 範例參考資料來源: 法務部司法行政資訊網,《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77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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