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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十二 節 準備程序之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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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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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節 準備程序之終結
§ 173–174
第 十二 節 準備程序之終結
第 173 條
開啟
關於本法
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各款事項,法院宜充分聽取當事人、
辯護人
之意見並妥為處理完畢後,始
宣示
準備程序終結。
檢察官、辯護人經法院定期命提出書狀或陳述,無正當理由未遵期提出書狀之情形,法院認為以開始審判為相當者,得逕與當事人、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與審理計畫內容,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第 174 條
開啟
法院裁定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宜考量對於
被告
或其他
訴訟關係
人權益之保障、其他於公平正義維護之必要性與發現真實之必要,審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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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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