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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節 品格證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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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五 節 品格證據
第 121 條
關於
被告
之品行或犯罪前科之資料,不得作為證明
本案
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
證據
。但
非
以其品格推論本案犯行之成立,或有其他具體情事認與本案相關且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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