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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關於被告之品行或犯罪前科之資料,不得作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證據。但以其品格推論本案犯行之成立,或有其他具體情事認與本案相關且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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