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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22 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案件爭點之整理,包括爭執事項與不爭執事項之確認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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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22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提到的案件爭點之整理,指的是要確認與整理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所爭執的事項以及不爭執的事項。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在審判過程中能夠清晰地了解案件中所爭議的焦點,並對不爭執的事項達成共識。 根據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了再審之訴的相關內容,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需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則規定了訴訟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時應視為調解的情況,若調解不成立則應進入訴訟程序。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則規定了法院在調查證據前應曉諭當事人訴訟中的爭點,以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益。 這些參考資料與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22條中的案件爭點整理相關,因為在整理案件爭點時,需要對當事人的主張、訴訟程序以及爭議焦點進行了解和確認。這些資料提供了在法院審判中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和相關判決案例,可以作為解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22條的參考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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