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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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裁定,應由法官三人合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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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23條規定,對於國民法官法第57條第1項和第58條的裁定,應由法官三人合議決定。根據最新修訂的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這一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國民法官法中提到的重要事項的決策是經過多方協商和討論的。具體而言,當出現對於涉及國民法官法第57條第1項或第58條的具體案例或事件的裁決時,這個條款將適用,並且必須由三位法官合議達成一致的決定。
-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57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5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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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