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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57 條

  1. 1.檢察官、辯護人認他造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未開示應開示之證據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命開示證據。
  2. 2.前項裁定,法院得指定開示之日期、方法或附加條件。
  3. 3.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先聽取他造意見;於認有必要時,得命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證據清冊,或命當事人、辯護人向法院提出該證據,並不得使任何人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之。
  4. 4.關於第一項裁定,得抗告。法院裁定命開示證據者,抗告中,停止執行
  5. 5.抗告法院應即時裁定,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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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57 條讓檢辯一方可聲請法院強制對方開示證據,法院能單向調卷確認,命開示裁定抗告中停止執行。

Q · 國民法官案件對方藏證據不交,能強制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57 條,檢察官或辯護人認對方違反第 53、55 條開示義務時,可聲請法院裁定命開示,法院還能指定開示日期、方法或附加條件。法院裁定前須先聽取他造意見,必要時得命持有方僅向法院提出證據清冊或證據供確認,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檢閱、抄錄、重製、攝影。命開示裁定於抗告中停止執行。

白話解讀

證據開示制度有個天生的弱點:如果一方就是不交呢?口頭規則沒有牙齒。這條就是給這套制度裝上的牙齒。當檢方或辯方認為對方違反第53條、第55條該開示卻不開示證據,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命令對方交出來。重點在後面的設計:法院為了判斷該不該下命令,可以要求持有證據的一方把證據或清冊提交給「法院」看,而且明文規定不准任何人檢閱、抄錄、重製、攝影。換句話說,法院是在不洩露內容給對方的前提下偷偷確認證據存不存在、該不該開示。更關鍵的是抗告效果:如果法院命令開示,對方抗告期間「停止執行」,也就是還不用真的交,要等抗告法院裁定。這個停止執行的設計,是保護被命令方不會在還能救濟前就先被迫攤牌。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57 條為證據開示制度的強制執行規範,賦予檢察官、辯護人於他造違反第 53、55 條開示義務時,聲請法院裁定命開示證據之權利,並配套法院單向調卷確認及命開示裁定抗告中停止執行兩項機制,兼顧強制力與被命令方之救濟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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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法第 57 條是什麼?

證據開示的強制執行條款,對方該開示卻不開示時可聲請法院裁定命開示。

Q2對方不開示證據怎麼辦?

依第 57 條聲請法院裁定命開示,必要時法院可單向調卷確認。

Q3法院命我開示證據我不服可以抗告嗎?

可以,且依第四項抗告中停止執行,抗告程序結束前不必先交。

Q4法院會不會把我的證據先給對方看?

不會,第三項規定單向調卷,任何人不得檢閱、抄錄、重製、攝影。

Q5聲請強制開示有沒有期限?

於準備程序中提出,無固定法定期間;對裁定不服須於法定抗告期間內抗告。

Q6違反開示命令會有什麼後果?

依第 58 條,法院得駁回其調查證據聲請或命即時開示。

Q7法院下命令前會先問我意見嗎?

會,第三項明定法院裁定前應先聽取他造意見,不能片面下令。

Q8第 57 條跟刑訴法的證據開示差在哪?

本條是國民法官案件專屬的強制開示與單向調卷設計,緩衝機制更完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ntrast
一般裁定抗告效果命開示裁定抗告中停止執行(例外)多數裁定抗告不停止執行(原則)
法院判斷時的證據揭露可單向調卷,僅法院看、對方不得看一般調查證據雙方均得知悉
未履行命令效果依第 58 條駁回調查證據聲請或命即時開示一般證據未提出多由法院自由心證評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16条の26(証拠開示に関する裁定/公判前整理手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66조의4(법원의 열람·등사에 관한 결정)
🇺🇸 美國Fed. R. Crim. P. 16(motion to compel discovery)+ Brady v. Marylan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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