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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被告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 一、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 二、妨害另案偵查。 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 四、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2. 前項之開示,係指賦予辯護人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及證物;或被告得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經檢察官許可,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原本之機會。其收費標準及方法,由行政院定之。
  3. 檢察官應於受理辯護人或被告之聲請後五日內開示之。如無法於五日內開示完畢者,得與辯護人或被告合意為適當之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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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 當事人對抗主義 檢察官開示義務(discovery) Exc⚠️⚠️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 國民法官法,「卷證不併送法院」,由「檢察官證據開示」 一、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 二、妨害另案之偵查。 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 四、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II 前項之開示,係指賦予辯護人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及證物;或被告得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經檢察官許可,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原本之機會。其收費標準及方法,由行政院定之。 III 檢察官應於「🌂受理辯護人或被告之聲請後5日內開示」之。如無法於5日內開示完畢者,得與辯護人或被告合意為適當之延展。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中的卷宗原則上秘密不提供給被告或告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案件可以閱卷的時間,是在案件起訴到法院之後。 少數的例外則是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跟為了聲請交付審判、再審或非常上訴。 首先,在釋字737號解釋之後,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正增加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當檢察官在偵查中向法院聲聲請羈押被告時,被告可以委任辯護人請求閱卷。 其次,委任律師聲請交付審判、再審或非常上訴時,可以向保管卷宗的檢察機關聲請閱卷。 但起訴到法院後,或是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都是向法院閱卷;聲請交付審判、再審或非常上訴也都算少數情形,檢察署並沒有一定要設置閱卷室的需求。 這個情形,在國民法官案件,則有了變化。 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這個和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的規定:「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截然不同。 在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中,所有的證物都要在整個合議庭,包含職業法官跟國民法官面前提出,合議庭的成員原則上不能事先檢閱證物。因此偵查中取得的卷宗及證物不會送給法院,而是保有在檢察官手上。 檢察官如果想要提出給合議庭作為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必須在準備程序中向職業法官聲請調查,然後在審理中提出。 對「被告這一方」來說,當然不能等到審理中才看到證物,只是這個時候也不能跟法院要,因為法院那邊也沒有,而要跟檢察官要。 國民法官法第53條第1項本文規定:「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 這裡所謂的「開示」不是佛教中的法師開示,而是提供給辯護人或被告的意思,第2項前段定義了什麼叫做「開示」:前項之開示,係指賦予辯護人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及證物;或被告得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經檢察官許可,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原本之機會。 也就是原本辯護人的閱卷、被告的請求交付卷宗與證物影本的權利,現在要轉向檢察官來請求。 基於這個新的制度,地檢署現在都增設了「📌卷證開示室」,以作為國民法官案件的卷證開示之用,功能就像是法院的閱卷室,只是地檢署的證據開示室只有針對國民法官案件。 參考自 https://www.instagram.com/p/CnmYzkKJnpX/?igshid=YmMyMTA2M2Y%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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