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53 條

  1. 1.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被告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 一、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 二、妨害另案偵查。 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 四、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2. 2.前項之開示,係指賦予辯護人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及證物;或被告得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經檢察官許可,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原本之機會。其收費標準及方法,由行政院定之。
  3. 3.檢察官應於受理辯護人或被告之聲請後五日內開示之。如無法於五日內開示完畢者,得與辯護人或被告合意為適當之延展。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53 條要求檢察官起訴後即向辯方開示全部卷證,並於受理聲請後五日內完成,僅四款法定事由得書面拒絕或限制。

Q · 國民法官的案子,律師看得到檢方所有證據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53 條,檢察官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全部卷宗及證物,並於受理聲請後五日內開示完畢。辯方可檢閱、抄錄、重製、攝影,或預納費用請求影本。檢方僅能用四款法定事由(與案情無關、妨害另案偵查、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危害他人生命身體)書面拒絕或限制開示。

白話解讀

在國民法官的案子裡,檢察官手上那一整疊卷宗和證物,法律強制他在起訴後攤開給辯護人和被告看。這不是檢方的善意,是你的權利。為什麼這件事在國民法官案件特別關鍵?因為這類案件走的是「卷證不併送」:起訴時檢察官不能把卷宗直接送進法院,怕承審法官還沒開庭就先有了定見。卷宗去哪了?留在檢方手上,靠的就是這條第53條,由檢察官「開示」(攤開讓你看)給辯方。你能檢閱、抄錄、重製、攝影,也能預納費用拿影本。檢方想藏?可以,但只限四種法定事由:與案情無關、妨害另案偵查、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而且必須用書面具體告訴你理由。一句口頭的「不方便給」不算數,沒有書面理由的拒絕,本身就是你攻擊的破口。檢方還被綁了時間,收到聲請後五天內要開示完。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53 條為證據開示之核心規範。在「卷證不併送」制度下,起訴卷證不送進法院以防法官預斷,因此檢察官負有起訴後即向辯方開示本案卷宗及證物之義務,開示方式包含檢閱、抄錄、重製、攝影及預納費用取得影本;拒絕或限制開示須符合四款法定事由並以書面具體說明理由,且應於受理聲請後五日內完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法第 53 條是什麼?

規範檢察官在卷證不併送制度下,起訴後須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全部卷宗及證物的法定義務。

Q2檢察官可以拒絕開示卷證嗎?

只能用四款法定事由(與案情無關、妨害另案偵查、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且須以書面具體說明理由。

Q3檢察官開示卷證有時間限制嗎?

有。受理辯護人或被告聲請後五日內須開示完畢,無法完成須與辯方合意延展。

Q4辯方可以對卷證做什麼?

可檢閱、抄錄、重製、攝影,或預納費用請求影本,經許可並得檢閱原本。

Q5什麼是卷證不併送?

起訴時檢察官不得將卷宗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避免承審的國民法官與法官開庭前先有定見。

Q6檢方只准現場翻閱不准拍照可以嗎?

不可以。第 53 條第二項明定開示包含抄錄、重製、攝影,限縮這些方式等於縮水辯方法定權利。

Q7檢方說涉及隱私就整份不給,合法嗎?

不合法。條文是「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敏感部分應遮蔽,與案情有關且不涉隱私者仍須開示。

Q8檢方拖延或拒絕開示,辯方能怎麼辦?

可依國民法官法第 57 條聲請法院裁定命檢察官開示,把爭議交由中立法官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ational_judge_casegeneral_criminal_case
誰持有卷證卷證不併送,留在檢方手上,靠開示給辯方卷證隨起訴送進法院,辯方向法院聲請閱卷
取得卷證的請求對象向檢察官請求開示(國民法官法第 53 條)向法院聲請閱卷(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
時間限制檢方受理聲請後五日內開示完畢無明文五日硬性期限
拒絕事由四款封閉式法定事由,須書面具體說明依個案由法院審酌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316条の14以下(公判前整理手続における証拠開示,裁判員制度配套)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66조의3 이하(증거개시,국민참여재판 관련)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40条(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無陪審配套,僅功能對應)
🇩🇪 德國StPO § 147(Akteneinsicht des Verteidigers,Schöffenverfahren 適用)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14(accès au dossier,cour d'assises 陪審適用)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6 + Brady v. Maryland, 373 U.S. 83 (1963)(檢方揭露義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