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民法官法第 五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
第 39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第 40 條
  1.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任何人不得揭露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
  2.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方式、期間、範圍、處理及利用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 41 條
  1. 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以任何方式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接觸、聯絡。
  2. 任何人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
第 42 條

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68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320
NT$6,480
省 $2,1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民法官法 第 五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