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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第 七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屬本法適用範圍之案件,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本法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