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113 條採三階段施行:籌備條文公布日生效、主體 2023 年施行、最輕本刑十年以上重罪 2026 年全面適用。
Q · 國民法官法到底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分三階段:公布日、2023、2026 全面上路
依國民法官法第 113 條,本法採三階段施行: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等籌備性條文自公布日(2020 年 8 月 12 日)生效;主體條文自 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當時僅適用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之案件;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罪)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制度範圍才全面擴張。判斷某案件是否行國民參與審判,關鍵在於繫屬時點落在哪個施行階段。
一部法律的生日,可能不只一個。國民法官法用三個不同時間點分批上路。最早的是第 17 到 20 條和第 33 條,公布那天就生效,因為要先把選任國民法官的名冊和制度準備好,不能等。主體條文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上路,但這時只處理一種案件:故意犯罪導致有人死亡的。真正的大擴張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已經生效),把適用範圍推到所有最輕本刑十年以上的重罪。這個分階段不是官僚拖延,而是讓素人法官制度從最容易理解的致死案件練兵,再擴及更複雜的重罪。對你的意義很實際:同樣一條重罪,2024 年跟 2026 年受審,可能一個沒國民法官、一個有。
國民法官法第 113 條為該法施行日期條款,規定全法採三階段分批生效:部分籌備性條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其餘條文自 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藉時間差確保素人參與審判制度的配套整備到位。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看你問哪個部分。籌備性條文(第十七到二十條、第三十三條)公布日就生效;主體 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但只審故意致死案件;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才擴大到所有最輕本刑十年以上的重罪。媒體常說「2023 上路」,但完整版其實 2026 才到位,引用時要分清楚階段。
公布是法律正式對外宣告存在,施行才是開始有法律拘束力。國民法官法 2020 年公布、2023 年主體施行,中間留了兩年多讓法院、檢方、律師受訓,也讓國民熟悉制度。很多法律都有這種過渡期,看新法時務必確認施行日,別以為一公布就能馬上適用。
三階段:籌備條文公布日(2020-08-12)生效、主體 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公布是宣告法律存在,施行才開始有拘束力。國民法官法 2020 年公布、2023 年主體施行,中間預留籌備期。
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條文於不同時點分批生效,以利名冊建置、人員受訓等配套整備到位。
規定全法三階段施行的具體日期,是判斷各條文何時生效、案件是否適用國民參與審判的時間軸依據。
先確認罪名是否屬第 5 條適用範圍,再看案件繫屬時點落在哪個施行階段,兩者都符合才會行國民參與審判。
依第 112 條,施行前已繫屬法院的案件仍依施行前的法定程序終結,不改用國民參與審判。
對照第 113 條三段施行日,或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的施行日期欄位,確認是否已過生效時點。
適用範圍由法律強制決定,當事人不能任意選擇排除,但有第 6 條例外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法定情形。
2023 年僅故意致死案件適用國民法官;2026 年起擴及所有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罪,同一重罪受審年份不同可能一個有、一個沒有。
第十七到二十條、第三十三條等籌備條文公布日就生效,因為要先建置資格與名冊;其餘條文才等 2023 年主體施行。
| 階段 | 施行日 | 適用條文 | 適用對象 |
|---|---|---|---|
| 籌備階段 | 公布日(2020-08-12) | 第17條至第20條、第33條 | 國民法官資格與選任名冊建置 |
| 第一階段 | 2023-01-01 | 主體條文(除第5條第1項第1款) | 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之案件 |
| 第二階段 | 2026-01-01 | 第5條第1項第1款 | 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罪(全面擴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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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為使本法施行前地方法院通知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造具國民法官初選名冊、地方法院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及通知名冊內之各備選國民法官及建置自動化檢核相關系統,取得法源上之依據,以於本法施行前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爰規定本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以資明確。 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為司法改革重要項目,影響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甚鉅。為使國民及審檢辯等法曹三方均能預作準備,順利達成本法「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之立法目的,同時兼顧國民與審檢辯實務運作之負擔,使制度運作順暢,並與我國現行刑事訴訟程序無縫接軌,實有分階段施行之必要。又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之犯罪類型,涉及對生命法益之侵害,而屬於一般國民高度關切之事項,且犯罪之性質較無涉於專業判斷,適合於制度初期施行,以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爰就適用案件範圍明定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以資明確。
一、為使本法施行前地方法院通知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造具國民法官初選名冊、地方法院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及通知名冊內之各備選國民法官及建置自動化檢核相關系統,取得法源上之依據,以於本法施行前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爰規定本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以資明確。 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為司法改革重要項目,影響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甚鉅。為使國民及審檢辯等法曹三方均能預作準備,順利達成本法「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之立法目的,同時兼顧國民與審檢辯實務運作之負擔,使制度運作順暢,並與我國現行刑事訴訟程序無縫接軌,實有分階段施行之必要。又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之犯罪類型,涉及對生命法益之侵害,而屬於一般國民高度關切之事項,且犯罪之性質較無涉於專業判斷,適合於制度初期施行,以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爰就適用案件範圍明定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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