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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於辯護人依前條之規定開示證據後,應表明對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意見。
  2. 前項事項有補充或更正者,應另提出於法院。
  3. 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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