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52 條
- 1.檢察官因準備程序之必要,應以準備程序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各款之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將繕本送達於被告或辯護人: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 2.前項事項有補充或更正者,應另以準備程序書狀或當庭以言詞提出於法院。
- 3.前二項書狀及陳述不得包含與起訴犯罪事實無關之事實、證據,及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 4.檢察官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聲請調查證據,應慎選證據為之。
- 5.法院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定第一項、第二項書狀或陳述之提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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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52條規範檢察官準備程序書狀,禁止夾帶與起訴事實無關或使法院產生預斷之內容,並要求慎選證據。
Q · 檢察官的準備程序書狀可以寫被告前科或暗示性內容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52條,檢察官的準備程序書狀只能具體記載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係、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通譯的基本資料與預估詰問時間(第一項)。第三項明文禁止書狀夾帶與起訴犯罪事實無關之事實證據,以及任何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第四項要求慎選證據、不可浮濫;第六項則由法院定書狀提出期限。違反第三項者,辯護人得聲明異議要求剔除。
白話解讀
你大概以為檢察官起訴後,整箱卷宗證物會一起送進法院,法官翻完心裡早有定見。國民法官法把這套玩法整個推翻了。第52條規定,檢察官在準備程序要做的,是用「書狀」分項列出他打算聲請調查哪些證據、傳哪些證人,而且第三項劃下一條紅線:這些書狀不准夾帶與起訴事實無關的東西,更不准放任何「會讓法院產生預斷」的內容。為什麼這條對被告是隱形護身符?因為國民法官(一般民眾組成的素人法官)最怕被先入為主的資料污染。檢察官想偷渡前科、想暗示「這人就是壞人」,這條就是擋下來的閘門。它把「卷證不併送」(起訴狀一本主義)的精神,落實到準備程序的每一份書狀裡。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52條為檢察官準備程序書狀的義務與界線規範,要求檢察官分款具體記載調查證據聲請及證人資料,並禁止書狀記載與起訴事實無關或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是起訴狀一本主義在準備程序的具體落實,目的在維護由一般民眾組成之國民法官的審前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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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52條是什麼?▾
規範檢察官準備程序書狀的記載義務與界線,禁止夾帶無關或預斷內容,是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具體落實。
Q2為什麼檢察官不能把卷宗直接給國民法官看?▾
因採起訴狀一本主義(第43條),起訴不併送卷證,第52條再禁書狀記載預斷內容,避免素人法官審前被污染。
Q3什麼叫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
與起訴犯罪事實無關的前科、人格貶抑、暗示性陳述等,會讓法官未審先有定見的資訊。
Q4檢察官書狀寫了被告前科怎麼辦?▾
若與本案無關,依第52條第三項可當庭或具狀聲明異議,請求剔除並不得作為審酌資料。
Q5第52條第四項慎選證據是什麼意思?▾
要求檢察官不可浮濫聲請大量證人證據以量取勝,辯護人可據此請法院過濾重複無必要的證據。
Q6準備程序書狀有提出期限嗎?▾
有。法院得依第52條第六項聽取兩造意見後個案定提出期限,逾期可能發生失權效果。
Q7國民法官案件的辯護策略和一般刑案有何不同?▾
主戰場前移到準備程序書狀攻防,能否擋下不利證據、逼對方亮底牌,常在進審判庭前就決定。
Q8違反第52條第三項的後果是什麼?▾
他造得聲明異議要求剔除,法院應排除該污染內容不使國民法官接觸,以維護審判中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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