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檢察官、辯護人因準備程序之必要,宜相互聯絡以確認下列事項: 一、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被告之陳述或答辯。 二、本案之爭點。 三、雙方預定聲請調查證據項目、待證事實,及其範圍、次序及方法。 四、雙方對聲請調查證據之意見。
- 辯護人應於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前,與被告事先確定事實關係,整理爭點。
- 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於準備程序期日前,聯繫檢察官、辯護人並協商訴訟進行之必要事項。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