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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準備程序之進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 一、法律另有規定者。 二、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經裁定不予公開。 三、為期程序順利進行,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予公開。
  2.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3.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無須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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