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準備程序之進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 一、法律另有規定者。 二、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經裁定不予公開。 三、為期程序順利進行,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予公開。
-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無須到庭。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民法官法 第5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