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55 條
- 1.辯護人或被告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之情形,應即向檢察官開示下列項目: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審判期日前陳述之紀錄,無該紀錄者,記載預料其等於審判期日陳述要旨之書面。
- 2.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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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55 條:辯方聲請調查證據時,應即向檢察官開示證據及證人預料陳述要旨書面,建立對等開示義務防止突襲。
Q · 國民法官案件,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要先給檢察官看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55 條,辯護人或被告依第 54 條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時,應「即」向檢察官開示兩項:一是聲請調查的證據本身,二是聲請傳喚的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審判前的陳述紀錄;沒有紀錄的,要寫一份預料其陳述要旨的書面。開示方式準用第 53 條第 3 項。這是辯方對等開示義務,與一般刑案的單向開示不同。
白話解讀
在一般刑事案件裡,攤牌幾乎是檢察官單方面的事:他要把證據開示給你看,你卻沒什麼回報的義務。但只要案件走進國民法官程序,遊戲規則整個翻過來。第55條規定,當你(辯護人或被告)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時,必須「立即」把兩樣東西開示給檢察官:一是你要聲請調查的證據本身,二是你要傳喚的證人、鑑定人、通譯在審判前的陳述紀錄,如果沒有紀錄,就要寫一份書面說明這些人預料會講什麼的要旨。換句話說,你想用的牌,得先讓對手知道。這背後的邏輯是防止突襲:國民法官是一般民眾,集中審理、當庭認定事實,不容許任何一方在法庭上突然丟出對方毫無準備的證據打亂節奏。懂這條的辯護人會把「聲請調查」和「同步開示」當成一個動作來規劃,不懂的人會在準備程序被檢方當場質疑開示不完整。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55 條規定辯方證據開示義務:辯護人或被告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時,應即時向檢察官開示所聲請調查之證據,以及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的審判前陳述紀錄;若無紀錄,須提出記載預料陳述要旨的書面。本條使國民法官案件的證據開示由檢方單向轉為雙向對等,目的在防止突襲性裁判、確保集中審理的可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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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 55 條是什麼?▾
規定辯方聲請調查證據時,應即向檢察官開示證據與證人預料陳述要旨,是辯方對等開示義務。
Q2辯方為什麼要先把證據給檢察官?▾
國民法官採集中審理,由素人當庭認事,法律不允許任何一方突襲,故辯方一聲請調查就須同步開示。
Q3證人沒做過筆錄要怎麼開示?▾
依第 1 項第 2 款,無陳述紀錄者,須記載預料其於審判期日陳述要旨的書面。
Q4辯方開示義務什麼時候啟動?▾
於依第 54 條第 1、2、4 項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之時,條文要求「應即」開示。
Q5開示要用什麼方式?▾
準用第 53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並宜保留開示書面或紀錄以證明已履行義務。
Q6辯方不開示會怎樣?▾
檢方得依第 57 條聲請法院命開示,未履行命令者法院得依第 58 條駁回調查證據聲請。
Q7預料陳述要旨書面要寫多細?▾
須足以履行開示義務但不過度暴露詰問策略,寫太細等於預告詰問方向,寫太空泛恐被指開示不完整。
Q8這條和一般刑案證據開示差在哪?▾
一般刑案開示偏檢方單向;本條讓辯方一聲請調查即背上對檢方的開示義務,是雙向對等結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一般刑事案件 | 國民法官案件(§55) |
|---|---|---|
| 開示方向 | 偏檢方單向開示卷證 | 辯方聲請調查即須對檢方開示,雙向對等 |
| 啟動時點 | 依個案進行 | 聲請調查證據時『應即』開示 |
| 證人資料 | 原則不要求預先提出證詞要旨 | 無紀錄者須提出預料陳述要旨書面 |
| 違反效果 | 依個案處理 | 得經第 57 條命開示、第 58 條駁回調查證據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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