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辯護人或被告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之情形,應即向檢察官開示下列項目: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審判期日前陳述之紀錄,無該紀錄者,記載預料其等於審判期日陳述要旨之書面。
- 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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