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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55 條

  1. 1.辯護人被告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之情形,應即向檢察官開示下列項目: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 二、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審判期日前陳述之紀錄,無該紀錄者,記載預料其等於審判期日陳述要旨之書面。
  2. 2.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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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55 條:辯方聲請調查證據時,應即向檢察官開示證據及證人預料陳述要旨書面,建立對等開示義務防止突襲。

Q · 國民法官案件,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要先給檢察官看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55 條,辯護人或被告依第 54 條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時,應「即」向檢察官開示兩項:一是聲請調查的證據本身,二是聲請傳喚的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審判前的陳述紀錄;沒有紀錄的,要寫一份預料其陳述要旨的書面。開示方式準用第 53 條第 3 項。這是辯方對等開示義務,與一般刑案的單向開示不同。

白話解讀

在一般刑事案件裡,攤牌幾乎是檢察官單方面的事:他要把證據開示給你看,你卻沒什麼回報的義務。但只要案件走進國民法官程序,遊戲規則整個翻過來。第55條規定,當你(辯護人或被告)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時,必須「立即」把兩樣東西開示給檢察官:一是你要聲請調查的證據本身,二是你要傳喚的證人、鑑定人、通譯在審判前的陳述紀錄,如果沒有紀錄,就要寫一份書面說明這些人預料會講什麼的要旨。換句話說,你想用的牌,得先讓對手知道。這背後的邏輯是防止突襲:國民法官是一般民眾,集中審理、當庭認定事實,不容許任何一方在法庭上突然丟出對方毫無準備的證據打亂節奏。懂這條的辯護人會把「聲請調查」和「同步開示」當成一個動作來規劃,不懂的人會在準備程序被檢方當場質疑開示不完整。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55 條規定辯方證據開示義務:辯護人或被告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時,應即時向檢察官開示所聲請調查之證據,以及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的審判前陳述紀錄;若無紀錄,須提出記載預料陳述要旨的書面。本條使國民法官案件的證據開示由檢方單向轉為雙向對等,目的在防止突襲性裁判、確保集中審理的可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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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法第 55 條是什麼?

規定辯方聲請調查證據時,應即向檢察官開示證據與證人預料陳述要旨,是辯方對等開示義務。

Q2辯方為什麼要先把證據給檢察官?

國民法官採集中審理,由素人當庭認事,法律不允許任何一方突襲,故辯方一聲請調查就須同步開示。

Q3證人沒做過筆錄要怎麼開示?

依第 1 項第 2 款,無陳述紀錄者,須記載預料其於審判期日陳述要旨的書面。

Q4辯方開示義務什麼時候啟動?

於依第 54 條第 1、2、4 項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之時,條文要求「應即」開示。

Q5開示要用什麼方式?

準用第 53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並宜保留開示書面或紀錄以證明已履行義務。

Q6辯方不開示會怎樣?

檢方得依第 57 條聲請法院命開示,未履行命令者法院得依第 58 條駁回調查證據聲請。

Q7預料陳述要旨書面要寫多細?

須足以履行開示義務但不過度暴露詰問策略,寫太細等於預告詰問方向,寫太空泛恐被指開示不完整。

Q8這條和一般刑案證據開示差在哪?

一般刑案開示偏檢方單向;本條讓辯方一聲請調查即背上對檢方的開示義務,是雙向對等結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一般刑事案件國民法官案件(§55)
開示方向偏檢方單向開示卷證辯方聲請調查即須對檢方開示,雙向對等
啟動時點依個案進行聲請調查證據時『應即』開示
證人資料原則不要求預先提出證詞要旨無紀錄者須提出預料陳述要旨書面
違反效果依個案處理得經第 57 條命開示、第 58 條駁回調查證據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16条の17・316条の18(被告人側の予定主張・証拠の開示/公判前整理手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66조의11(피고인 측의 증거개시)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6(b)(defendant's reciprocal disco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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