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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辯護人被告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之情形,應即向檢察官開示下列項目: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 二、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審判期日前陳述之紀錄,無該紀錄者,記載預料其等於審判期日陳述要旨之書面。
  2. 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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