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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58 條

檢察官或辯護人未履行前條第一項之開示命令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命檢察官、辯護人立即開示全部持有或保管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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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58條規定,未依命令開示證據者,法院得駁回其調查證據聲請,或命其立即開示全部證據。

Q · 在國民法官案件不依命令開示證據會怎樣?

依國民法官法第58條,檢察官或辯護人未履行法院依第57條所為的開示命令時,法院得選擇兩種制裁:一是裁定駁回違規方的調查證據聲請,等於沒收其證據使用權;二是命違規方立即開示全部持有或保管的證據。法院作成裁定前,依第59條須先審酌違反態樣、原因與所造成不利益。

白話解讀

如果法院已經命令你開示證據,你還是不交,會發生什麼?這條給了兩種後果,而且讓你發現法院的手段比想像中更直接。第一,法院可以裁定「駁回你調查證據的聲請」,意思是你本來想讓法院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因為你不守規矩,法院乾脆不查了。這是最痛的:違反開示義務的代價,是失去你自己證據的使用權。第二,法院可以命你「立即開示全部持有或保管的證據」,從只要你交某幾項,升級到把你手上所有證據全部攤出來。兩種後果都是針對拒不開示者設計的懲罰機制。這條告訴你一件殘酷的事:在國民法官審判裡,玩證據捉迷藏的人,會被自己藏的牌反咬一口。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58條為證據開示制度的制裁性規範,針對未履行法院開示命令的檢察官或辯護人,賦予法院兩種裁定權限:駁回其調查證據聲請,或命其立即開示全部證據,使開示義務具有強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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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58條的兩種制裁是什麼?

駁回違規方的調查證據聲請,或命其立即開示全部持有保管的證據。

Q2違反開示後果由律師還是被告承擔?

法律效果發生在訴訟上,最終損失由當事人本人承擔,故被告應監督律師開示是否完整。

Q3法院動用第58條制裁前要先做什麼?

依第59條須先審酌違反義務的態樣、原因及所造成的不利益,審慎為之。

Q4被駁回調查證據聲請後還有救嗎?

可評估主動補正、其他補救途徑,或於量刑階段因應,但原證據使用機會多已喪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16条の26(証拠開示に関する裁定)— 裁判員制度の公判前整理手続における類似の開示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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