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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59 條

法院為前條之裁定前,應審酌其違反義務之態樣、原因及所造成之不利益等情事,審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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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59 條要求法院在依第 58 條制裁前,須審酌違反義務的態樣、原因及所造成的不利益,審慎裁量。

Q · 我這方不小心漏了證據開示,法院一定會重罰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59 條,法院在依第 58 條駁回調查證據聲請或命全部開示前,必須審酌違反義務的態樣、原因及所造成的不利益,並審慎為之。若能證明違反屬技術疏失而非惡意、原因情有可原、未造成實質不利益,就有空間爭取較輕處置,而非直接被駁回聲請。

白話解讀

前一條給了法院一根制裁的棍棒,這條給這根棍棒裝上煞車。它要求法院在動用第58條的制裁(駁回調查證據聲請或命全部開示)之前,必須先審酌三件事:違反義務的「態樣」(怎麼違反的、是故意刁難還是技術疏失)、「原因」(為什麼沒開示、是惡意藏匿還是客觀取得困難)、以及「所造成的不利益」(這個違反實際傷害了誰、傷得多重),而且要「審慎為之」。你可能覺得這只是法院的內部規矩,跟你無關。錯了。如果你這方因為非惡意的疏失漏了開示,這條就是你向法院求情、爭取從輕的法律依據:你可以主張我的違反態樣輕微、原因情有可原、沒造成實質不利益,請法院不要動用最重的駁回制裁。它把法院的裁量從任意變成有標準,而標準就是你的辯護空間。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59 條為證據開示制裁的審酌義務規範:法院在依第 58 條動用制裁前,須就違反義務之態樣、原因及所造成之不利益等情事衡量後審慎裁量,將制裁權力限縮在與違反可非難性相稱的比例原則框架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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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 59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在依第 58 條制裁證據開示違反前的審酌義務,必須衡量態樣、原因、不利益三項並審慎為之。

Q2國民法官法第 59 條跟第 58 條差在哪?

第 58 條是制裁手段(駁回調查聲請或命全部開示),第 59 條是制裁前的審酌煞車,要求法院依比例原則衡量後才能動用。

Q3漏了證據開示一定會被重罰嗎?

不一定。若違反態樣輕微、原因正當、未造成實質不利益,可依本條爭取較輕處置。

Q4違反義務的態樣指什麼?

指違反開示的方式,是故意刁難、惡意藏匿,還是技術疏失、客觀困難。

Q5本條對當事人有什麼用?

它把法院裁量標準明文化,三項審酌項目同時是被罰方的求情點與對造的從重攻擊點。

Q6什麼時候要主張本條?

在法院作成第 58 條制裁裁定前提出,逾此時點裁量已完成、難以挽回。

Q7本條只是約束法官的內部規定嗎?

不是。它是雙面刃:被罰方拿來求情,對造拿來主張從重,是當事人可援引的論辯依據。

Q8法院違反本條沒審酌就重罰怎麼辦?

可作為抗告事由,主張法院未依法審酌三項情事、裁量濫用,請上級審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ictim_sideaccused_side
審酌項目凸顯對方違反態樣惡劣(故意藏匿)強調自身態樣輕微(漏列、疏失)
違反原因主張對方無正當理由、惡意拖延提出客觀困難(證物在第三方、技術障礙)
所造成不利益鋪陳對防禦或攻擊造成的具體實質傷害證明未造成對造實質不利益
期望結果請法院採較重處置(駁回對方聲請)請法院採更輕替代處置、審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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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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