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60 條
- 1.持有第五十三條之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 2.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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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60 條規定,持有開示卷證內容者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Q · 律師合法給我看的卷證,我自己拿去用還會犯法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60 條,持有第 53 條開示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合法取得只解決「能不能看」,不解決「能怎麼用」。判斷標準是目的:脫離本案訴訟攻防的使用(公開帶風向、騷擾證人、施壓牟利)都有踩線風險。規範主詞是「持有內容者」,被告本人、助理、輾轉取得的第三人都涵蓋。
白話解讀
證據開示制度逼著檢辯把卷宗和證物攤給對方看,但這帶來一個危險的副作用:這些卷證裡可能有證人的個資、被害人的隱私、未公開的偵查內容。如果拿到的人轉手拿去做別的用途,傷害就大了。這條就是為堵住這個漏洞而設:任何持有第53條卷宗及證物內容的人,不得拿來做「非正當目的」的使用,違反的話不是民事賠錢了事,而是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注意主詞是「持有內容者」,不限檢辯律師本人。如果被告本人、辯護人的助理、甚至輾轉拿到這些內容的第三人,把卷證內容拿去公開、騷擾證人、威脅被害人或牟利,都可能踩進這條刑責。它告訴你:開示給你看,是為了讓你打官司,不是給你拿去做別的事的通行證。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60 條為國民法官案件證據開示制度的罰則條文,將持有第 53 條卷宗及證物內容者「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入罪,課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目的在防止開示而流通的卷證被轉作騷擾、散布或牟利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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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 60 條是什麼?▾
證據開示制度的罰則,把持有開示卷證者的非正當目的使用入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
Q2誰會受這條約束?▾
所有「持有第 53 條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限律師檢察官,被告本人、助理、第三人都算。
Q3什麼叫非正當目的使用?▾
脫離本案訴訟攻防的使用,例如公開帶風向、騷擾證人、施壓對方私了、賣給媒體牟利。
Q4違反會怎樣?▾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會留前科。
Q5把卷證轉給朋友看也算嗎?▾
有風險。轉給與訴訟無關的人已脫離正當目的,可能同時觸犯個資法與偵查不公開規定。
Q6我是證人個資被外洩怎麼辦?▾
保全對方非正當使用的證據,向檢警提告,本罪為刑事責任,可併行個資法追訴。
Q7追訴期多久?▾
本罪法定刑一年以下,依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為五年,自非正當目的使用行為完成時起算(以現行法為準)。
Q8這條跟個資法有什麼關係?▾
同一外洩行為可能同時觸犯本條與個資法第 41 條,形成競合,不是只有一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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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項目 | 國民法官法60條 | 個資法41條 | 刑訴法偵查不公開 |
|---|---|---|---|
| 規範對象 | 持有第53條卷證內容者(不限身分) | 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個資者 | 檢警調與辯護人等程序關係人 |
| 保護客體 | 開示卷證內容(含證人個資、被害人隱私) | 個人資料 | 未公開偵查內容 |
| 法定刑 | 1年以下徒刑/拘役/15萬元以下罰金 | 5年以下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依洩密相關罪名論處 |
| 成立關鍵 | 使用目的是否正當 | 是否意圖損害或不法利益 | 是否屬法定不公開事項之洩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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