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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60 條

  1. 1.持有第五十三條之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得就該內容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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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60 條規定,持有開示卷證內容者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Q · 律師合法給我看的卷證,我自己拿去用還會犯法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60 條,持有第 53 條開示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合法取得只解決「能不能看」,不解決「能怎麼用」。判斷標準是目的:脫離本案訴訟攻防的使用(公開帶風向、騷擾證人、施壓牟利)都有踩線風險。規範主詞是「持有內容者」,被告本人、助理、輾轉取得的第三人都涵蓋。

白話解讀

證據開示制度逼著檢辯把卷宗和證物攤給對方看,但這帶來一個危險的副作用:這些卷證裡可能有證人的個資、被害人的隱私、未公開的偵查內容。如果拿到的人轉手拿去做別的用途,傷害就大了。這條就是為堵住這個漏洞而設:任何持有第53條卷宗及證物內容的人,不得拿來做「非正當目的」的使用,違反的話不是民事賠錢了事,而是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注意主詞是「持有內容者」,不限檢辯律師本人。如果被告本人、辯護人的助理、甚至輾轉拿到這些內容的第三人,把卷證內容拿去公開、騷擾證人、威脅被害人或牟利,都可能踩進這條刑責。它告訴你:開示給你看,是為了讓你打官司,不是給你拿去做別的事的通行證。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60 條為國民法官案件證據開示制度的罰則條文,將持有第 53 條卷宗及證物內容者「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入罪,課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目的在防止開示而流通的卷證被轉作騷擾、散布或牟利之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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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律師合法給我看的卷證,我自己怎麼用還會犯法?

會。國民法官法第60條規定持有第53條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合法取得只解決能不能看,不解決能怎麼用。判斷標準是目的,凡是脫離本案訴訟攻防的使用都有踩線風險,最安全的原則是只在法庭程序內使用。

Q2我只是把看到的內容轉給朋友看看,也算嗎?

有風險。本條規範持有內容者的非正當目的使用,不限律師。把卷證內容轉給與訴訟無關的人已脫離正當目的,且可能同時觸犯個資法和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卷證裡常含證人、被害人的個資與隱私,一旦擴散造成傷害,刑責和民事賠償會一起來。

Q3我是證人,卷證隱私被對造外洩濫用怎麼辦?

保全對方非正當使用的證據,包含截圖、傳播範圍與用途,具體指出其使用如何超出訴訟正當目的,向檢警提出告訴。本罪為刑事責任,可同時評估個資法第41條併行追訴,必要時聲請法院對外洩來源採取保護措施。

Q4國民法官法 60 條是什麼?

證據開示制度的罰則,把持有開示卷證者的非正當目的使用入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是開示制度的安全閥。

Q5什麼叫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脫離本案訴訟攻防的使用,例如公開帶風向、騷擾證人、施壓對方私了、賣給媒體牟利,判斷標準在目的不在身分。

Q6誰會被這條約束?

所有持有第53條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限律師檢察官,被告本人、辯護人助理、輾轉取得的第三人都涵蓋。

Q7卷證濫用罪和洩密罪差在哪?

本條鎖定開示卷證的目的外使用,洩密罪規範特定身分者洩漏職務秘密,兩者保護客體與構成要件不同。

Q8卷證隱私被外洩濫用怎麼追訴?

保全對方非正當使用證據(截圖、傳播範圍、用途)→ 指出超出訴訟正當目的 → 向檢警提告 → 評估併行個資法。

Q9被指濫用卷證該怎麼處理?

釐清使用是否屬辯護準備等正當目的 → 保留證明目的正當的紀錄 → 無心擴散立即停止回收 → 及早諮詢辯護人,勿自行接觸對方。

Q10怎麼判斷自己的用法安不安全?

問一句話:這個用法是不是本案訴訟所需。是就安全,跨出法庭程序去公開、施壓、轉傳就有風險。

Q11違反這條會被罰多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屬刑事處罰會留前科。

Q12國民法官法 60 條 vs 個資法 41 條哪個重?

個資法41條法定刑較重(5年以下併科100萬以下)。同一卷證含個資的外洩可能兩罪競合,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國民法官法60條個資法41條刑訴法偵查不公開
規範對象持有第53條卷證內容者(不限身分)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個資者檢警調與辯護人等程序關係人
保護客體開示卷證內容(含證人個資、被害人隱私)個人資料未公開偵查內容
法定刑1年以下徒刑/拘役/15萬元以下罰金5年以下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依洩密相關罪名論處
成立關鍵使用目的是否正當是否意圖損害或不法利益是否屬法定不公開事項之洩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281条の5(証拠開示に係る複製等の目的外使用罪)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66조의16(열람·등사 서류등의 남용 금지)
🇩🇪 德國StGB § 353d(Verbotene Mitteilungen über Gerichtsverhandlungen)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34-7-2(violation du secret de l'enquête ou de l'i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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