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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60 條

  1. 1.持有第五十三條之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得就該內容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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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60 條規定,持有開示卷證內容者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Q · 律師合法給我看的卷證,我自己拿去用還會犯法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60 條,持有第 53 條開示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合法取得只解決「能不能看」,不解決「能怎麼用」。判斷標準是目的:脫離本案訴訟攻防的使用(公開帶風向、騷擾證人、施壓牟利)都有踩線風險。規範主詞是「持有內容者」,被告本人、助理、輾轉取得的第三人都涵蓋。

白話解讀

證據開示制度逼著檢辯把卷宗和證物攤給對方看,但這帶來一個危險的副作用:這些卷證裡可能有證人的個資、被害人的隱私、未公開的偵查內容。如果拿到的人轉手拿去做別的用途,傷害就大了。這條就是為堵住這個漏洞而設:任何持有第53條卷宗及證物內容的人,不得拿來做「非正當目的」的使用,違反的話不是民事賠錢了事,而是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注意主詞是「持有內容者」,不限檢辯律師本人。如果被告本人、辯護人的助理、甚至輾轉拿到這些內容的第三人,把卷證內容拿去公開、騷擾證人、威脅被害人或牟利,都可能踩進這條刑責。它告訴你:開示給你看,是為了讓你打官司,不是給你拿去做別的事的通行證。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60 條為國民法官案件證據開示制度的罰則條文,將持有第 53 條卷宗及證物內容者「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入罪,課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目的在防止開示而流通的卷證被轉作騷擾、散布或牟利之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法 60 條是什麼?

證據開示制度的罰則,把持有開示卷證者的非正當目的使用入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

Q2誰會受這條約束?

所有「持有第 53 條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限律師檢察官,被告本人、助理、第三人都算。

Q3什麼叫非正當目的使用?

脫離本案訴訟攻防的使用,例如公開帶風向、騷擾證人、施壓對方私了、賣給媒體牟利。

Q4違反會怎樣?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會留前科。

Q5把卷證轉給朋友看也算嗎?

有風險。轉給與訴訟無關的人已脫離正當目的,可能同時觸犯個資法與偵查不公開規定。

Q6我是證人個資被外洩怎麼辦?

保全對方非正當使用的證據,向檢警提告,本罪為刑事責任,可併行個資法追訴。

Q7追訴期多久?

本罪法定刑一年以下,依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為五年,自非正當目的使用行為完成時起算(以現行法為準)。

Q8這條跟個資法有什麼關係?

同一外洩行為可能同時觸犯本條與個資法第 41 條,形成競合,不是只有一條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國民法官法60條個資法41條刑訴法偵查不公開
規範對象持有第53條卷證內容者(不限身分)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個資者檢警調與辯護人等程序關係人
保護客體開示卷證內容(含證人個資、被害人隱私)個人資料未公開偵查內容
法定刑1年以下徒刑/拘役/15萬元以下罰金5年以下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依洩密相關罪名論處
成立關鍵使用目的是否正當是否意圖損害或不法利益是否屬法定不公開事項之洩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281条の5(証拠開示に係る複製等の目的外使用罪)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66조의16(열람·등사 서류등의 남용 금지)
🇩🇪 德國StGB § 353d(Verbotene Mitteilungen über Gerichtsverhandlungen)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34-7-2(violation du secret de l'enquête ou de l'instru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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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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