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61 條
- 1.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為律師者,於起訴後得向檢察官請求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 2.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起訴後,得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 3.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檢察官得限制之,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
- 4.對於檢察官依前項所為之限制不服者,告訴代理人、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但代理人所為之聲請,不得與告訴人或訴訟參與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 5.法院就前項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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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61 條讓告訴代理人與訴訟參與人於起訴後得向檢察官請求閱卷,檢察官限制須書面附理由,不服可聲請法院撤銷。
Q · 國民法官案件的被害人也能看卷宗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61 條,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若為律師,起訴後就能向檢察官請求檢閱卷宗、證物,並抄錄、重製或攝影,權限近似被告的辯護人。沒有律師代理者,也可預納費用請求卷證影本。檢察官得基於隱私、業務秘密、妨害另案偵查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等事由限制,但必須同時書面告知理由,當事人不服可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
白話解讀
你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案子起訴了,你很想知道檢察官手上到底掌握了什麼證據,可不可以看?很多人以為卷宗是國家機密,只有被告跟他的律師能碰。錯。只要你委任律師當你的代理人,律師在起訴後就能向檢察官請求閱卷、抄錄、重製、攝影,待遇跟被告的辯護人幾乎一樣。就算你沒請律師,也能預納費用拿到卷證影本。檢察官想擋你?他可以基於隱私、業務秘密、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等理由限制,但他必須同時用書面告訴你理由,不能默默不給。更重要的是,你對這個限制不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這是國民法官案件裡,被害方手上一張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握有的牌。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61 條為國民法官案件被害方的卷證獲知權規範:賦予告訴代理人、訴訟參與人及其律師代理人於起訴後向檢察官請求閱卷的權利,並設「檢察官限制須書面附理由」與「不服得聲請法院撤銷」兩道救濟機制,作為卷證不併送制度下被害方資訊平等的核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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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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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案件被害人怎麼看卷宗?▾
委任律師當代理人,由律師起訴後向檢察官請求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沒律師則預納費用請求卷證影本。
Q2閱卷要向法院還是檢察官請求?▾
向檢察官請求。因國民法官案件採卷證不併送,起訴時卷宗仍在檢方手上。
Q3檢察官可以拒絕讓被害人看卷嗎?▾
可以限制,但限於隱私、業務秘密、妨害另案偵查等事由,且須書面附理由。
Q4對檢察官的限制不服怎麼辦?▾
告訴代理人、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可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由法官裁定。
Q5法院的閱卷裁定可以再抗告嗎?▾
不得抗告。法院就閱卷限制聲請所為裁定為終局,是最終定案。
Q6沒委任律師也能看卷嗎?▾
可以,但只能預納費用取得卷證影本,無法親自抄錄、重製、攝影。
Q7什麼時候請求閱卷最有利?▾
起訴後、準備程序開始前。越早掌握卷證越能在爭點定型前佈局。
Q8被告會因為被害方閱卷而受影響嗎?▾
會。被害方能據卷證對被告提出意見,辯護策略須將被害方一起納入考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委任律師代理 | 自行預納費用 |
|---|---|---|
| 請求主體 | 告訴代理人/訴訟參與人之律師代理人 |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 |
| 權限範圍 | 檢閱卷宗、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攝影 | 僅取得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
| 成本 | 律師費 | 預納影印/複製費用 |
| 受限制時救濟 | 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不得與本人明示意思相反) | 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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