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62 條
- 1.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2.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
- 3.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一、不能調查。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 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
- 4.法院於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但非有必要者,不得命提出所聲請調查之證據。
- 5.法院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為裁定後,因所憑之基礎事實改變,致應為不同之裁定者,應即重新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嗣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 6.審判期日始聲請或職權調查之證據,法院應於調查該項證據前,就其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 7.證據經法院裁定無證據能力或不必要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或調查之。
- 8.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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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62條要求法院在準備程序終結前裁定證據能力,被裁定不能用的證據在審判期日不得再主張,且裁定不得抗告。
Q · 證據被法院裁定不能用,審判時還能再拿出來主張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7項,證據經法院裁定無證據能力或不必要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或調查。這與普通刑事案件可邊審邊爭不同:國民法官案件的證據能力原則上在準備程序終結前就拍板,目的是不讓六位素人國民法官接觸到法律上不該採用的證據。且依第8項,第一、二、五、六項裁定一律不得抗告,沒有上級法院可翻案,唯一例外是第6項——基礎事實改變時法院應重新裁定。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案件有一個跟普通刑事訴訟最不一樣的地方:證據能不能用,原則上在還沒正式開審的準備程序就要先決定好。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六個素人國民法官不該被那些法律上根本不該採用的證據污染心證。所以法院會在準備程序終結前,對每一項證據的證據能力(這份證據在法律上能不能被當成判斷依據)先做裁定。當事人聲請調查的證據,法院認為沒必要的,也會在這時候用裁定駁回,而且駁回理由被嚴格限縮成四種:不能調查、跟待證事實沒重要關係、事實已經清楚不必再查、同一證據重複聲請。最關鍵的是這句:被裁定沒有證據能力或不必要的證據,到了審判期日就不能再拿出來主張或調查。而且這些裁定一律不得抗告。一翻兩瞪眼,沒有第二次機會。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62條為證據能力前置裁定規範,要求法院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之證據的證據能力有無作成裁定;當事人聲請調查而經認定不必要者亦於此時以裁定駁回,駁回事由嚴格限縮為不能調查、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四款。經裁定無證據能力或不必要之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或調查,相關裁定並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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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據被裁定不能用,審判的時候還能再拿出來講嗎?▾
不行。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7項規定,證據經法院裁定無證據能力或不必要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或調查。這跟普通刑案可以邊審邊爭不一樣,國民法官案件就是要在素人法官進場前把證據濾乾淨,所以準備程序終結前那一輪證據攻防是唯一也最關鍵的戰場。
Q2法院駁回我聲請的證據,我不服可以抗告嗎?▾
不能。第8項明定第一、二、五、六項的裁定不得抗告,證據能力的認定與駁回證據聲請的裁定都沒有上級法院可翻案。正因沒有抗告救濟,你在一審程序內就要把所有理由一次講滿,並盯緊第6項,一旦基礎事實改變就請求法院重新裁定。
Q3證據能力到底是什麼意思?跟證據力一樣嗎?▾
不一樣。證據能力是指這份證據在法律上有沒有資格被當作判斷依據(例如違法取得的自白就沒有證據能力);證據力則是這份證據能證明到什麼程度,是國民法官評議時自由判斷的事。本條處理的是前者,目的是先把沒資格的證據擋在門外,兩者切開正是這套制度防止素人被污染的設計核心。
Q4國民法官法第62條是什麼?▾
證據能力前置裁定規範,要求法院在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證據能不能用作成裁定,被排除者審判不得再提。
Q5證據能力跟證據力差在哪?▾
證據能力是有無資格當判斷依據(法律問題、法官裁定);證據力是證明力高低(國民法官自由判斷)。
Q6準備程序終結前是什麼意思?▾
指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整理爭點與證據的階段結束之前,是本條證據能力裁定的原則時點。
Q7第3項的四款駁回事由是哪四款?▾
不能調查、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必要、同一證據再行聲請。
Q8證據能力要怎麼爭?▾
在準備程序終結前把對不利證據(違法搜索、不正取供)的證據能力質疑一次提足,爭取裁定排除。
Q9被駁回的證據聲請怎麼救?▾
比對法院理由是否落在四款內,否則駁回於法不合;並把握第6項基礎事實改變時請求重新裁定。
Q10怎麼判斷法院駁回證據合不合法?▾
看駁回理由有沒有超出第3項四款;超出四款的恣意駁回於法不合,可在程序內爭執。
Q11證據能力裁定下來後還能改嗎?▾
原則不能,但第6項規定基礎事實改變致應為不同裁定者,法院應即重新裁定,這是唯一窗口。
Q12國民法官案件 vs 普通刑案的證據能力認定差在哪?▾
國民法官案件在準備程序終結前拍板且不得抗告;普通刑案可邊審邊爭、救濟空間較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國民法官案件(本條) | 普通刑事案件 |
|---|---|---|
| 證據能力認定時點 | 準備程序終結前原則上拍板 | 審判中邊審邊爭 |
| 救濟途徑 | 第一二五六項裁定不得抗告 | 部分爭點得循上訴審救濟 |
| 失權效 | 終結後/經裁定排除即不得於審判主張 | 相對寬鬆,仍有補提空間 |
| 制度目的 | 保護素人國民法官心證純淨 | 職業法官可自行排除違法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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