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63 條
- 1.法院於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 2.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裁定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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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63條規定法院確認整理結果與審理計畫後宣示準備程序終結,終結即啟動第64條證據失權,但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再開。
Q · 準備程序終結之後還能不能再提新證據?
依國民法官法第63條,法院宣示準備程序終結後,即啟動第64條的證據失權效果,當事人原則上不得再聲請調查新證據。但第63條第2項保留活門: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裁定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關鍵在於再開是法院職權,不是聲請就一定准,所以最穩的做法是在宣示終結前把所有爭點與證據處理乾淨。
白話解讀
準備程序開了好幾次庭,整理爭點、篩選證據、排定審理計畫,到底什麼時候算結束?這條給了明確答案:法院把第47條第二項該處理的事項都處理完之後,要先跟兩造和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與審理計畫內容,然後正式宣示準備程序終結。這個宣示不是走形式,它是一個法律上的時間戳記。一旦終結,第64條的證據失權效果就被啟動,你原則上不能再聲請調查新證據。但這道門不是焊死的: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裁定命令再開已經終結的準備程序。所以「終結」不代表絕對沒有回頭路,只是回頭那把鑰匙握在法院手上,不在你手上。你能做的,是在宣示終結之前把該確認的、該爭的全部處理乾淨。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63條規範準備程序的終結機制:法院於處理完第47條第2項各款事項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爭點整理結果與審理計畫內容,並正式宣示準備程序終結;終結後即啟動第64條的證據失權效果,當事人原則上不得再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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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準備程序終結是什麼意思?▾
指法院處理完第47條第2項各款事項後,與兩造確認整理結果與審理計畫並正式宣示,是審判流程的閘門,宣示後即啟動第64條證據失權。
Q2準備程序終結後還能再提新證據嗎?▾
原則上不行。終結啟動第64條證據失權,例外是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第63條第2項裁定再開,但再開是法院職權,不是聲請就一定准。
Q3宣示準備程序終結那天當事人一定要到嗎?▾
建議務必到場或由辯護人到場,因為終結前要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與審理計畫,這一刻的確認或異議會框定之後審判的攻防範圍。
Q4什麼是審理計畫?▾
指準備程序整理後排定的審理進行藍圖,包含要調查哪些證據、次序與方法,終結前須與兩造確認,等於框定上場時的活動空間。
Q5第63條和第64條的關係是什麼?▾
第63條決定準備程序的門什麼時候關(終結時點),第64條決定門關之後還有哪些例外能聲請新證據,兩條是連體運作的證據失權機制。
Q6終結後想再提證據要怎麼辦?▾
只能向法院具體釋明再開的必要性,促請法院依第63條第2項裁定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主動權在法院不在當事人。
Q7準備程序終結前要做什麼準備?▾
在宣示終結前逐項核對整理結果與審理計畫有無漏掉對自己重要的爭點或證據,有異議當場提出,把所有證據聲請在此之前到位。
Q8再開準備程序是當事人的權利嗎?▾
不是。第63條第2項的再開是法院職權,法院認為沒必要就不會再開,當事人只能促請,不能要求,所以不宜當成後悔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 | after |
|---|---|---|
| 新證據聲請 | 準備程序終結前:原則上可自由聲請調查證據 | 準備程序終結後:原則上不得聲請(第64條失權),例外才能補 |
| 主動權 | 終結前:當事人自己掌握攻防佈局 | 終結後:開門鑰匙在法院,須裁定再開 |
| 攻防範圍 | 終結前:可透過確認異議調整審理計畫 | 終結後:審理計畫已框定,原則上不再變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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