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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於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2.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裁定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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