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20 條

以審判外接受詢問或訊問所為供述之錄音、錄影作為實質證據或輔助證據使用者,宜釐清其證明目的、待證事實,確定使用錄音、錄影證據是否具有實益、必要性與不可替代性,並權衡其正面效益及對下列事項之負面影響程度後,審慎決定之: 一、是否有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預斷、偏見之疑慮。 二、是否有過度評價其證據價值之危險性。 三、是否違反言詞審理理念,且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過度負擔。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第120条,如果要将在审判外接受的询问或讯问中作出的供述的录音、录影作为实质证据或辅助证据使用,应明确其证明目的和待证事实,确定使用录音、录影证据是否具有实益、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并在权衡其正面效益和对以下事项的负面影响程度后,谨慎决定: 一、是否可能引发对民众法官和备位民众法官提前预断和偏见的疑虑。 二、是否可能过度评价其证据价值的危险性。 三、是否违反言词审理理念,并给民众法官和备位民众法官带来过度负担。 根据以上文字,该法条要求在使用在审判外接受的询问或讯问中作出的供述的录音、录影作为证据时,要进行一系列的权衡和考虑。首先,需要明确使用这些录音、录影的目的和待证事实,确保使用这些证据的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其次,需要考虑使用这些证据可能引发的对民众法官和备位民众法官提前预断和偏见的疑虑,以及对这些证据价值可能过度评价的危险性。最后,还需考虑使用这些证据是否违反言词审理理念,并给民众法官和备位民众法官带来过度负担。 虽然文章中没有直接提到该法条的具体案例参考,但根据该法条的内容,可以看出它对使用在审判外接受的询问或讯问中作出的供述的录音、录影作为证据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要求,强调了谨慎决定的必要性。因此,在具体应用中,需要权衡考虑各种因素,并严格遵守该法条的规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