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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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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查之證據包含暴力、血腥、色情、猥褻之內容,而有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理性判斷之疑慮者,審判長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為以下之處理: 一、由審判長自行或請聲請人於調查該證據前先行說明證據之性質,並提醒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注意。 二、不使用法庭大型螢幕呈現證據或採取其他適當之證據調查方式。 三、於調查前後認有必要時,暫休庭給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釋疑或休息之機會;並得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四、其他適當之必要措施。
  2. 2.前項第一款之說明,法院或審判長認為必要者,得於選任期日程序、審前說明程序中,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9條,當調查的證據包含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的內容,有可能使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無法理性判斷時,審判長可以根據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的聲請進行以下處理措施: 1. 由審判長自行或請聲請人在調查該證據之前先說明該證據的性質,並提醒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注意。 2. 不使用法庭大型螢幕呈現該證據,或採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證據調查。 3. 在調查之前或之後,如果認為有必要,暫停庭審以給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釋疑或休息的機會;並且可以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意見。 4. 如果有其他適當的必要措施,也可以進行。 根據上述法規,當調查的證據內容具有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的特徵時,審判長可根據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的聲請採取上述措施,以保護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處理案件時的理性判斷。這些措施旨在提前告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證據的性質,並提醒他們注意,同時避免在法庭上直接展示該類證據,或者根據需要暫停庭審,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機會提出疑問或休息。根據個別案件的需要,還可以採取其他適當的措施來處理。

  • 證據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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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19 條規定:「調查之證據包含暴力、血腥、色情、猥褻之內容,而有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理性判斷之疑慮者,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