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四 節 其他調查研究事項
第 四 節 其他調查研究事項
第 327 條
- 成效評估委員會得指定特定專題,諮詢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 前項諮詢,得由成效評估委員會召開相關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諮詢會議、公聽會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之。
第 328 條
- 成效評估委員會得以適當方法蒐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調查、研究成果。
- 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設置獎助金或研究獎金,以獎勵前項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調查、研究。
第 329 條
- 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調查各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施現狀。
- 前項調查,得以下列方式進行之: 一、文獻蒐集。 二、擬定有關國民參與審判之選送出國進修專題建議提報法官學院。 三、辦理國際交流學術研討會。 四、出國考察。
第 330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認有必要者,亦得設定特定專題,進行下列類型之研究: 一、實施法庭觀察活動。 二、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專題研究。 三、辦理專題模擬法庭。 四、其他認為適當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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