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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29 條
- 1.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調查各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施現狀。
- 2.前項調查,得以下列方式進行之: 一、文獻蒐集。 二、擬定有關國民參與審判之選送出國進修專題建議提報法官學院。 三、辦理國際交流學術研討會。 四、出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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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29 條規定了成效評估委員會在審判制度實施現狀方面的職責。根據該條,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調查各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執行情況。該調查可以通過文獻收集、擬定有關國民參與審判的專題建議提報法官學院、舉辦國際交流學術研討會以及出國考察等方式進行。 這條法規強調了成效評估委員會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重要性,並提供了多種方式來進行調查。通過收集相關文獻,委員會可以獲取各國實施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具體情況。此外,委員會還可以提出有關國民參與審判的專題建議,向法官學院提供意見和建議。舉辦國際交流學術研討會和出國考察,則可以進一步了解其他國家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實施情況,並與其他專家學者進行交流和探討。 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提升國民參與審判的效果和品質,進一步推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發展和改進。透過評估各國的實施現狀和相關經驗,可以為我國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提供寶貴的借鏡和參考,並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和改進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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