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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28 條
- 1.成效評估委員會得以適當方法蒐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調查、研究成果。
- 2.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設置獎助金或研究獎金,以獎勵前項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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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28條的規定: 1. 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使用適當方法收集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調查和研究成果,這些成果可以來自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或團體。這意味著該委員會有權參考這些研究成果來評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成效。 2. 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設置獎助金或研究獎金,以獎勵那些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進行調查和研究的人。這可能包括研究人員、學者或其他相關的研究機構或團體。該委員會可以使用這些獎勵來鼓勵更多的研究和調查,以進一步提高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效能。 舉例來說,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提供獎金給一位研究人員,以鼓勵他進行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深入研究。這個獎金可以用於資助該研究人員的研究活動,例如購買研究材料或組織相關的研討會。這樣的獎勵制度可以促進更多專家學者投入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研究中,從而提升該制度的效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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