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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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成效評估委員會得指定特定專題,諮詢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 2.前項諮詢,得由成效評估委員會召開相關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諮詢會議、公聽會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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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27條,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指定特定專題進行諮詢,並可以諮詢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或團體。這些諮詢可以透過召開相關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諮詢會議、公聽會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藉由這些諮詢,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獲得更多專業意見和相關資訊,以提供對相關事項的評估和建議。 一個與這條法規有關的範例是,當成效評估委員會需要評估一項特定政策的成效時,他們可以邀請相關的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或團體來進行諮詢。這些諮詢可以透過召開專題會議、研討會或座談會的方式進行,以便收集各種不同的專業意見和建議。通過這樣的諮詢過程,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特定政策的成果和問題,並提供更具建設性的評估結果和改善建議。
- 公聽會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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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